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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通知要求,從2017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通知規定,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按照殘疾等級及性質進行發放,其中最高為每年66230元。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分別提高至每年21030元、18050元、16980元。
其中,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提高后的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4080元。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按照規定提高至每年45930元。在鄉復員軍人則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達到每人每年12640元;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達到每人每年11840元;建國后入伍的,達到每人每年11660元。
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根據入黨時間,最高可享受每人每年7440元的生活補貼。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調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
通知中對參戰退役人員以及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提高后的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060元。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 殘疾性質 | 撫恤金標準 | |||||
一級 | 因戰 | 52360 | |||||
因公 | 50700 | ||||||
因病 | 49040 | ||||||
二級 | 因戰 | 47380 | |||||
因公 | 44890 | ||||||
因病 | 43210 | ||||||
三級 | 因戰 | 41570 | |||||
因公 | 39070 | ||||||
因病 | 36590 | ||||||
四級 | 因戰 | 34070 | |||||
因公 | 30760 | ||||||
因病 | 28260 | ||||||
五級 | 因戰 | 26620 | |||||
因公 | 23270 | ||||||
因病 | 21610 | ||||||
六級 | 因戰 | 20800 | |||||
因公 | 19680 | ||||||
因病 | 16630 | ||||||
七級 | 因戰 | 15800 | |||||
因公 | 14140 | ||||||
八級 | 因戰 | 9970 | |||||
因公 | 9130 | ||||||
九級 | 因戰 | 8290 | |||||
因公 | 6650 | ||||||
十級 | 因戰 | ||||||
因公 | 4980 | ||||||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烈屬 |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 病故軍人遺屬 | |
城鎮 | 16630 | 14270 | 13430 |
農村 | 11160 | 10650 | 10210 |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 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 紅軍失散人員 |
36300 | 36300 | 16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