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傷殘軍人撫恤金標準
北京市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其中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增長了10%左右,生活補助金標準增長8%左右。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最高項提至每年66230元,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由每人每年2.81萬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萬元。
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城鎮“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5%,農村“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30%;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同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參戰參試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別比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拓展閱讀??2017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
1、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其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
2、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3、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治療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4、因戰、因公致殘,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經批準到外地治療或安裝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費用和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5、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經批準需到外地治療或安裝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費用和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工傷待遇辦理。
5、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規定,其審批權限及輔助器械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政廳(局)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自行規定。
參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執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參見: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執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