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務員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了。從煙臺市社保中心獲悉,全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已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真正實現了“同工傷同待遇”。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規定,全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市直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到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待遇核撥等經辦業務;縣市區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對費率進行浮動。工傷保險費繳費數額,以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從社會保障經費中列支。
工傷職工也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直向市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窗口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下同)。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的程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和《煙臺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市社保中心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市直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醫學查體和醫務技術鑒定工作;縣市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進行醫學查體,結束后將有關材料全部報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提出醫務技術鑒定意見,統一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本通知施行后,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市社保中心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次下發的《關于煙臺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本通知施行后,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本通知施行前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由相關部門認定為公(工)傷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其工傷復發醫療費、工傷康復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工傷職工同時又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中央、省屬駐煙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認定程序如何規定?
用人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在三日內報告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事故傷害造成死亡或一次性傷害三人以上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發生工傷需要住院治療的,用人單位應同時將事故傷害及就醫情況報告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那么,工傷認定程序是如何規定的呢?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診斷為職業病后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事業單位按人事編制部門有關管理規定提供相應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后,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和職工等有關部門和個人應予以配合。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