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殘津貼
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44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2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9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70元/月。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
致殘一級5350元/月
致殘二級5050元/月
致殘三級4750元/月
致殘四級4460元/月
2. 生活護理費
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3. 特別生活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于其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
延伸閱讀??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實踐中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視不同情況來定:
1、工傷不是很嚴重,只有幾天。
如果工傷是這種情況,工傷醫療費用需要醫院開證明,然后拿到企業的相關部門報銷,同意后100%的報銷。同時,這期間的伙食費是以該企業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補償。當然這期間的請假不能計入曠工。
2、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
這種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企業應該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放,嚴格上講,應該是在工傷前12月的平均工資。
3、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律師提醒,如果企業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發送,個人應首先找公司協商,如果公司給出的不能令自己滿意,或者低于規定的標準,應及時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