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齡人員工傷的認定
超齡人員再就業,在各行各業都普遍存在。比如醫生、老師在退休以后,繼續工作。還包括用人單位的門衛和保潔人員,他(她)們大多是城、鄉居民的超齡人員等等。對超齡人員在用人單位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在實踐中有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超齡人員應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對其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理由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不管其身份是農民、居民或離退休人員,無論其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均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現工作單位之間已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同樣也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調整。
第二種觀點認為:超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理由是: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趨勢,認定他們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有利于對這一人群的勞動保護。應當認定當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鑒于我國目前工傷保障范圍在逐步擴大,職工退休年齡有延長的呼聲,務工人員有老齡化的趨勢,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務工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超齡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受理條件,除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外,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與其他職工并無任何差異,僅僅一句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予工傷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從平等保護角度看,也應當認定符合申請條件。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類人員要區分對待,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第13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一)、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對超齡人員工傷認定的規定
1、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問題,分別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2010]行他字第10號)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2012]行他字第13號)進行了答復。根據該倆份答復: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3、2013年4月2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4、3月2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綜上所述,根據目前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超齡人員可以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有如下幾種情形:
1、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3、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4、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實踐中,對超齡人員工傷認定爭議的問題
1、現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解決了部分離退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工傷認定問題,實踐中,對其它情形的離退休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由于無法可依,爭議很大。
2、根據現有規定,主要是以超齡人員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用人單位是否為超齡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等因素作為工傷認定申請能否受理的條件,將帶來以下的問題,應當予以關注。
(1)以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來界定是否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情況。此類人群因依法參加養老保險而喪失享受工傷保險權利,與其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的人群相比,存在制度上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易引起社會矛盾,且有些地方,單位無法為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但卻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違《工傷保險條例》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立法宗旨。
(2)以用人單位是否為超齡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決定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人員也是不公平和不合理。在有些地方超齡人員人員無法參加工傷保險,而有些地方是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費用,故意不為超齡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這部分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卻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利于對超齡人員保護。
二、超齡人員工傷的保險待遇補償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被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后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受理:(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有為超齡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超齡人員在用人單位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都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在實踐中,對超齡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如何適用存在爭議
1、《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十級至五級的,可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四級至一級的,除一次性領取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外,可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由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只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條件,對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未作出明確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只規定符合條件的超齡人員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具體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未作出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中,對超齡工傷人員應當如何工傷保險待遇等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3、超齡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如何適用問題,在實踐爭議很大,各個地方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不盡相同。很多地方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規定,對超齡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只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或對傷殘津貼卻不支持。同樣是工傷或患職業病,超齡人員與未超齡人員對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區別卻如此之大,對超齡人員也是不公平的。
三、關于超齡人員工傷認定及保險待遇補償規定的立法建議
針對以上情況,為維護超齡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因其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者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筆者對完善超齡人員工傷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幾點立法建議:
1、建議超齡人員都可以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對用人單位加大宣傳力度,做到應保盡保。
2、建議超齡人員因工作或患職業病發生傷亡事故應統一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而不再區分是否是進城務工人員或其它人員,是否已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等。
3、建議超齡人員發生傷亡應和用人單位未超齡職工一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而不能只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超齡人員和未超齡人員享受一樣的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