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對原勞模等榮譽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6)56號
各市委組織部,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晉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15〕42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等有關規定,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改為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
9月30日前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榮譽稱號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10月1日后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計發辦法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級別(薪級、崗位)對應9月的基本工資標準×提高的計發比例×180。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執行老辦法對提高后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
同時符合多個相同類別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工作人員,按其中最高的一個計發比例計算一次性退休補貼;同時符合多個不同類別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合并計算一次性退休補貼,但提高后比例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的100%。
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可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三、資金渠道
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員退休時所在單位負責發放。
四、審核程序
符合領取一次性退休補貼人員,省管干部報省委組織部審核;省直、中央駐晉單位的工作人員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中央駐晉單位由主管部門管理的干部,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后申報);各市、縣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執行。
10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退休的人員,如按原規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本通知規定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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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 月人均退休金上調190元
9月26日,從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經山西省政府同意并報國家人社部、財政部批準,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據介紹,今年山西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采取了國家統一規定的“三結合”的調整辦法,即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具體標準為: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養老金。對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照顧,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不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國家規定,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確定。國家批復山西省月人均增加190元。
據統計,此次山西省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共計224.2萬人,其中企業175.4萬人,機關事業單位48.8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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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落實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同級政府要履行好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籌集調劑資金的責任,并負責監督落實到位?山Y合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展情況分別處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保機構落實,從基金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發放的,由原單位按統一標準調整。原單位是調整養老金確保發放的責任主體,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發放到位。發放有困難的,主管部門要幫助解決。
山西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強調,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是山西省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提高城鎮居民收入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認真抓好落實,盡快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