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辦事處)黨委,縣直機關各單位、縣屬各事業單位黨組織:
為了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切實加強干部管理,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省、市委對干部管理工作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及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干部管理原則
黨管干部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全縣干部管理工作在縣委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有序進行。涉及到干部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問題,由縣委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統一決定。
為了適應工作需要,干部實行分級管理:
1、縣委直接管理科級干部,協助市委管理縣級后備干部。
2、縣委組織部協助縣委管理科級后備干部,股級干部由縣委組織部實行備案審批制。
3、縣紀委(監察局)管理股級紀檢監察干部。
4、其他干部按縣委的有關規定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和有關部門管理。
各級黨組織對干部的任免、調動、審查以及對干部問題的處理,都必須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干部選拔任用
一、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6、依法辦事原則。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條件及資格:
1、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2)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4)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5)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6)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2、提拔擔任科級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1)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要在正股級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要在副科級領導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3)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4)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正科級領導干部必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5)凡提拔任職的干部,近五年內應參加縣以上黨校、行政院校培訓學習三個月以上。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6)身體健康。
(7)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除具備上列規定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三、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銜接職位。
各單位在領導干部職位空缺時,黨政主要負責人醞釀通氣,形成一致意見后,由主要負責人向縣委組織部銜接擬任免職位,縣委組織部集體研究,并報經縣委主要領導,縣委主要領導同意后,確定擬任免的領導職位。
(二)民主推薦
確定擬任職位后,由縣委組織部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對象一般應多于擬任職務人數。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同一職位的民主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鄉鎮參加推薦的人員為:全體在職的行政干部,鄉鎮站(所)、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其他需要參加人員。縣直單位參加推薦的人員為: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下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人員。參加推薦人員原則上不得少于應參加人員的80%。
的結果應當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考察對象從推薦票相對集中的人員中產生。民主推薦得票率達不到實際參加推薦人數30%的,原則上不能作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女干部、黨外干部及一些特殊職位的領導干部,可以區別具體情況,適當放寬。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縣委組織部審核后,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選,可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三)組織考察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縣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其中,紀檢監察干部、政法干部由縣委組織部分別會同縣紀委(監察局)、縣政法委考察。考察組必須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
積極推行干部考察預告制。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對干部的考察,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地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現實表現及工作實績。
考察主要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應包括: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干部監督員、中層干部、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要注意聽取紀檢(監察)、檢察、審計、計生、信訪等部門的意見。要重視個別人的不同意見,必要時可找被考察者本人核實情況。
考察結束后,考察組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并簽上考察者的姓名,注明考察人身份。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主要內容包括:①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②主要缺點和不足;③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被考察者檔案。
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四)、單位研究、呈報。
考察結束之后,縣委組織部召開部務會,確定擬提拔對象,并將意見反饋給各單位。各單位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任免方案,并將會議決定的任免方案呈報縣委。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呈報的材料要齊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干部任免審批表》、黨委(黨組)會議紀要或討論記錄。屬于提拔任職的,還必須呈報考察材料。紀檢、監察干部的任免呈報材料,除報送縣委組織部外,還要同時報送縣紀委(監察局)。
(五)醞釀征求意見
對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領導干部的任免,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縣委組織部在部務會討論前,要征求分管的或聯系鄉鎮的縣級領導干部的意見;縣政府所屬部門正職的任免,還要聽取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意見;屬縣人大常委會或縣政協任免的干部,要分別征求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協主要領導的意見;紀檢(監察)、組織、檢察、法院、公安、審計等部門領導干部的任免,要分別征求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縣直單位、鄉鎮紀檢監察領導干部的任免,還要征求縣紀委(監察局)的意見;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縣委統戰部和縣工商聯主要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六)討論決定
縣委組織部召開部務會討論提出黨政領導干部任免方案,再向縣委書記辦公會報告,最后提交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縣直機關單位黨委委員(黨組成員)、鄉鎮黨委委員、鄉鎮人大專職副主席的任免,縣委委托縣委組織部討論決定,享受副科級待遇。
(七)任前公示
凡是提拔或重用擔任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領導職務,在縣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后都應進行任前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范圍根據不同的職位確定,擬擔任縣直正科級單位和鄉鎮黨政正職的,在全縣范圍內公示;擬提拔或重用的縣直機關正科級單位副職(含紀檢、工會)和副科級單位正職,在本單位公示;擬提拔為鄉鎮黨政正職以外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在本鄉鎮公示;擬交流提拔的黨政領導干部,在原單位或原鄉鎮公示。
公示期間,縣委組織部負責受理群眾的來信、來電、來訪,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有關情況并向縣委常委會議匯報。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八)任職(依法推薦、提名)
屬于縣委直接任免的,以縣委文件直接發文任免。需通過各級黨代會(黨員大會)和人民代表大選舉的,縣委先發出同意提名的通知,待選舉通過后再發選舉結果批復或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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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免的領導干部人選,縣委組織部應當及時向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常委會黨組介紹縣委的推薦意見及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常委會黨組及組成人員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縣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按章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由縣政府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在縣委討論決定后,由縣政府任免。
對決定任免的干部,要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縣直機關正科級單位和鄉鎮黨政正職由縣委書記、縣長、分管黨群的副書記和縣委組織部負責人談話;其他干部由分管黨群的副書記、縣委組織部負責人談話。
黨政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1、由縣委或縣委組織部直接任命的,自縣委常委會或縣委組織部部務會決定之日起計算;
2、由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3、由縣政府任命的,自縣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4、由各級黨員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積極推行領導干部試用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用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安排工作。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五年,可以連續聘任。
鄉鎮黨政正職的任免,按有關規定報送市委組織部備案。
四、黨政領導干部選任的有關紀律
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2、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局務會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
3、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4、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提請黨委(黨組)復議的,必須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5、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6、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身邊工作人員。黨委(黨組)討論干部,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7、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8、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和活動;
9、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10、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