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順利發(fā)展,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zhèn)洹⒁缘聻橄仍瓌t;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 擇優(yōu)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jīng)驗、基本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選拔任用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chǎn)生,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guī)定進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jīng)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chǎn)主義遠大理想和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jīng)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jīng)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jié)約,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批評和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jīng)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jīng)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guī)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yōu)秀干部,應當?shù)虏潘刭|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jīng)受住考驗、表現(xiàn)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huán)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qū)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xù)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員中選拔。
第三章 動議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jù)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三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jīng)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換屆,根據(jù)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四)紀委副書記;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九條 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jù)談話情況,經(jīng)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下列范圍執(zhí)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執(zhí)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shù)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根據(jù)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tǒng)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所推薦人選經(jīng)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xiàn)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jù)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jīng)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shù)。
第二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xié)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fā)展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xù)的經(jīng)濟發(fā)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yè)、居民收入、科技創(chuàng)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huán)境保護、消化產(chǎn)能過剩、安全生產(chǎn)、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jīng)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執(zhí)行政策、營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yè)、奮發(fā)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jù)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jù)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jù)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xiàn)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jīng)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