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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立項管理制度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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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會計核算與監督,嚴格財務審批制度,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建設項目立項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篇一:建設項目立項管理制度

一、總則

為了加強會計核算與監督,嚴格財務審批制度,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縣建設局機關。局屬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三、財務管理制度

(一)預算管理

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原則,科學合理編制單位預算。

(二)收入管理

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堅決制止各種未經批準的收費行為。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縣政府關于“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及《收款收據》,嚴禁白條收費,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

單位所有支出按年初預算支出計劃執行。

1、公用經費

公用經費(業務費、會議費等)按照財務預算,實行總量控制。公用經費列支時,由主辦人提出申請,經主管財務領導同意后方可列支。郵電費、水電費支出要本著節約的原則,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單位職工水電費應由個人承擔;單位職工參加函授、脫產進修和短期培訓學習的費用支出一律由個人負擔,業務培訓按有關制度執行。

2、旅差費

經領導批準,因公外出人員要本著節約的原則,節省一切支出。旅差費支出根據現行價格因素和實際情況,市內住宿標準每人每天不得超過4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費用包干)不得超過100元,并不得報銷餐飲費;在途交通補助市內每人每天3元,市外每人每天8元,具體按有關文件執行。

3、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必需節儉的原則,根據年初財務預算實行總量控制,其規定為:全年業務招待費事業單位不得超過單位總收入的1%。

單位來人來客必須經分管機關領導同意后方可招待,其招待標準為20元/人,未經領導批準或超標準招待的進餐條據,財務股不予報銷。

根據單位情況,實行業務招待費定額包干制,超額部分財務股不予報銷。其標準為:黨委成員各3000元,辦公室1000元,財務審計股1000元,人事教育股1000元,建設股1000元,綜合股1000元,公用事業股1000元,勘測設計股1000元。

4、辦公費

單位購買辦公用品,經分管機關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并由專人驗收、入帳、保管。各股室根據需要領取辦公用品,必須辦理領取手續,履行簽字手續。

5、小車費用

單位小車費用根據年初預算,實行總量控制。

根據單位情況,可實行小車費用包干制,即每輛小車費用開支控制在18,000元以內(含保險費),局黨委成員每人不得超過5000元。

6、醫藥費

離休人員按有關規定在醫保據實報銷,其他在職及退休人員均執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單位不再報銷門診及住院醫療費。

7、各種補貼

(1)獨生子女費每年計96元,由父母所在單位各承擔一半(按有關規定發至14周歲)。

(2)國家法定節假日,單位發放福利費不得超過100元。

(3)機關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因病住院,由辦公室統一安排一次性慰問,其慰問費用限定在200元以內開支。

(4)機關干部職工的直系親屬亡故,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吊唁,經費開支限定在200元以內。

(5)電話費、差旅費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固定資產管理

單位固定資產指定專人管理,并將固定資產進行分類分項登記、編號,建立財產管理卡片,會計帳簿必須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末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固定資產一律不準私人侵占,嚴禁以物易物或贈送、轉讓。工作人員調離原單位時,必須將借用或領用的設備、圖書等歸還,并由相關管理人員簽章清帳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否則由管理人員負責追回或賠償。

五、財務監督管理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單位財務對外要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監督,對內接受單位領導及群眾監督。年度終了,單位財務運行情況進行公開。

財務審計股負責本制度的解釋。

篇二:建設項目立項管理制度

一、核準類項目立項審批管理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投資體制改革實施意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對企業不使用政府型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政府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核準范圍和權限按《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5年本)》(以下簡稱《目錄》執行。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對核準范圍的調整等情況,適時對《目錄》規定的核準權限進行調整,報自治這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整(目錄》規定的核準權限。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等程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生產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辦理項目核準基本程序如下:

程序A: 1、編制乙級資質以上可研報告,按審批權限逐級申報到相應發改委,由該發改委出具開展前期工作的函;

B:(第二步)據前期工作函辦理如下文件:

1、土地預審

2、環評批復

3、選地意見

4、水土保持方案

5、資質部門編制的水資源論證,根據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C:(第三步)編制節能減排分冊,報自治區經委審批。

ABC三項工作完成后,再逐級申報到相應發改委進行項目核準。(如是礦產資源開發類項目需提交采礦許可證、地質勘查機構編制的儲量核實報告等)

國內投資:

一、根據投資企業的性質、投資規模、經營范圍等來劃分中央、自治區、盟市三級核準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

中央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自治區項目核準機關是指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盟市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盟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二、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自治區行政管轄區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法執行。

三、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一)項目申請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自治區、盟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二)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申請單位情況;

2、擬建項目情況;

3、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4、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6、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三)項目申請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項目申請單位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境內)外商投資:

一、本法適用于自治區境內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二、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三、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項目所在盟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四、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鼓勵類項目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規定的優勢產業項目,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需要辦理進口設備免稅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

五、項目申請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自治區、盟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有關環保措施;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六)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的設備及金額。

七、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審批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自治區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五)自治區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六)自治區或國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七)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有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境外投資:

一、本法適用于自治區境內登記注冊的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在投資)項目的核準。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券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三、核準機關及權限

(一)國家和自治區對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石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二)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

(三)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四、項目申請報告

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或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核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以銀行信貸融資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券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在收到信息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

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2、項目投資背景情況;

3、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4、工作時間計劃表。

注:具體核準目錄詳參第三部分產業政策

二、備案類項目立項審批管理

對于《核準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實行備案制。企業投資建設實行備案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備案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是否屬于政府核準或審批而不應進行備案等內容,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各義變相審批。

審批權限劃分

跨行政區域的項目或投資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備案;投資額在3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盟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投資額在 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旗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備案類項目辦理程序如下:

1.提交有資質咨詢公司編寫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分別到環保、國土、規劃等聯辦部門提交相關審批資料。

3.到發改局辦理立項文件。

篇三:建設項目立項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發展,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不斷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托,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三條[企業資質]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條[執業資格]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并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并執業。

第五條[服務范圍]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改善組織結構,建立項目管理體系,充實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按照現行有關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第六條[服務內容]

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包括: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委托方式]

工程項目業主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并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面形式簽訂委托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業務。

第八條[聯合投標]

兩個及以上項目管理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業主方簽定委托項目管理合同,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的主要責任方,項目經理由主要責任方選派。

第九條[合作管理]

項目管理企業經業主方同意,可以與其他項目管理企業合作,并與合作方簽定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合作各方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管理機構]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建立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制定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履行委托項目管理合同。

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服務收費]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托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委托項目管理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條[執業原則]

在履行委托項目管理合同時,項目管理企業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程序,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遵守職業道德,公平、科學、誠信地開展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獎勵]

業主方應當對項目管理企業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按照相應節省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獎勵比例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項目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委托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

(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后分別轉讓給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業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注冊并執業。

(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省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管理企業及其人員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項目管理企業及其人員的信用評價體系,對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行業指導]

各行業協會應當積極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培訓,培養工程項目管理專業人才,制定工程項目管理標準、行為規則,指導和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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