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財政財力的增強,越來越多的行政事業單位在履行部門職責的同時,還承擔起建設單位的角色,由于受諸多主客觀因素影響,這就需要事業單位建立建設項目管理制度來制約!
篇一:事業單位建立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下列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
(二)高科技并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
(三)跨地區并對全國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其他骨干項目。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實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資金分散、保證投資落實和資金供應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和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提出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在所申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確定國家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在所申請項目批準開工后,正式確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確定后,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期,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
第七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
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合同,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保證撥付建設資金。
第九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設備儲備資金,各有關銀行和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第十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在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時,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以及設備儲備資金。
第十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與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有關的協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由建設項目法人依法公開進行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但是,按照規定經批準可以議標、邀請招標的除外。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投標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甲級(一級)資格(資質)。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中標單位,未經建設項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轉包或者分包。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電力、交通、郵電、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對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信和用水、用熱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五條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供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材料,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收取費用;但是,法律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情況和資料,并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和銀行。
第十八條 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直接配套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進度,同步進行建設。為配套的項目提供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成并經過試運營,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經過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后評價。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撥付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地方投資的部分連續兩年未按照規定撥付的,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審批該地方下一年度的新開工項目。
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財政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擾亂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責任事故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事業單位建立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直屬學校(事業單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職責,預防和糾正單位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的過錯行為,確保教育教學設施的建設質量,依據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教育實際,現就對直屬學校(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實行問責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管理范圍
投資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教學、行政辦公、學生公寓及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修繕)。
二、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單位要成立建設項目領導小組,下設基建辦公室。單位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項目單位要設立基建賬戶,加強對建設資金專項管理,做到依據進度撥付資金,定期進行財務核算。
(二)實行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目標責任制,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與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明確資金、規模、工期、質量等要求。
(三)擬建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須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研究確定后向市計劃管理部門申報立項。凡經批準的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學校)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項目變更,須按原報批程序經批準后執行。
(四)建設單位要認真編制設計任務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競標設計。設計工作應嚴格執行招標程序,相關資料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五)建設項目施工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建設
單位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原則,按照造價招標的形式實施招標活動。
(六)建設單位應將招、投標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招投標工作,并接受過程監督。
(七)嚴格施工企業資質考察。凡在教育教學設施建設中出現過質量事故或違約的施工企業五年內不得承包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施工隊伍招標工作中不得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八)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書,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相關內容。并將建設項目相關的經濟合同和資料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未達到上述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九)建設項目不得非法分包或轉包。
(十)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委托質量監督,按規定實行監理,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
(十一)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要認真組織圖紙會審。工程建設期間,嚴格施工質量管理、加強安全施工,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工程竣工后,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未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法人終生負責制。
(十二)建設項目要節約開支,嚴格控制工程造價,杜絕超標準建設。市教育局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項目投資實行建設單位與市教育局分別承擔制,即市教育局承擔開工建設前約定的計劃投資比例,同時,雙方應依據工程形象進度嚴格按各自承擔比例保證資金到位,突破部分由建設單位自籌。
(十三)建設單位應對項目資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十四)項目竣工后應對竣工結算嚴格審計并留足維修保證金。
三、問責情形
問責堅持實事求事、有錯必究、追責與教育相結合、懲處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建設單位不執行上述規定其中之一的;
(二)建設項目的安排,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的;
(三)建設單位購值建設項目所用材料未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的;
(四)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不到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建設單位疏于管理,影響工程進度或質量,造成損失的;
(六)建設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建設單位存在規避招投標問題的;
(八)建設單位建設項目非法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工程施工資質的建筑單位的;
(九)建設單位的工程建設質量差,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建設單位不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
策,造成違法違紀的。
四、問責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停職檢查;
(四)引咎辭職;
(五)責令辭職;
(六)免職或建議免職;
(七)受到問責并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五、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把加強工程項目廉政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好抓實。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工程順利進行和建設資金的科學、規范使用。要落實好工程項目廉政建設的管理和監督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監督合力。
(二)各單位要堅持集體研究決策制度,對工程建設等重大事項要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單位主要領導要充分發揚民主,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決策透明。對工程項目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強的事項,必須進行專家咨詢和論證。要健全內部約束制度,細化內設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職責,扼制不廉潔行為的滋生。
(三)各單位領導干部及有關人員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的各項規定,廉潔自律。市教育局紀工委將采取公布舉報電話的形式,及時受理群眾對基建工程、物資采購等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情況的舉報和投訴,對發現的違規、違法問題,及時調查,并嚴格按照問責制度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