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開展各項項目安全監管工作,為建設項目管理和質量提升工作奠定了良好安全生產基礎。如下為安監局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安監局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xx年第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安排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直接管理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恢復、單純購置工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授權監管的項目,根據授權范圍履行項目申報、審批或相關組織管理職責。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申報和審批。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其中: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合并編報項目建議書。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四條 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專項規劃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過建立項目儲備庫,安排組織規劃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批立項并安排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條 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審后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權限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其中: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請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初步設計審批均適用本條第一款。
第八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規定向當地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同時,委托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意義和必要性、市場分析預測、選址及建設條件、技術方案及建設方案、規模及內容、外部配套條件、環境保護、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節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
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第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含以下招標內容:
(一)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三)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或審核,并應當附以下文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項目的節能審核意見;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固定資產投資權限內、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對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經組織評估審核后報請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對于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應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可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以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或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向原審批部門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應當重新向原審批部門報批初步設計文件。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完成前期審批后,應根據投資概算和建設方案編制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計劃,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核。列入年度投資申請計劃應包括本項目年度計劃實施方案、申請投資額度、主要建設內容、工程量和形象進度安排。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項目計劃,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分期分批下達各單位年度項目計劃,并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工作安排部署。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因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以上的,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并依據審計結論報原項目審批部門申請調整。
建設項目的中央預算內資金計劃下達后,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應按計劃及時足額撥付到位,與中央預算內資金配套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及竣工驗收等制度。項目法人對項目申報、建設實施、安全、質量、投資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負責。項目當地要求建立健全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的,應從其規定。所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儀器、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行招標。其中:工程項目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材料采購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范圍內的,原則上都應委托具備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公開招標。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工程管理的規定,辦理各項報建手續。在具備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建設。對于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項目,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經確定。
(四)已取得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建設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已經健全,主要管理人員已經到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必須在安全監管總局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劃后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須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3個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后,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審批文件,不得擅自或通過其他方式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嚴禁建設計劃外項目。確因客觀原因需變更的項目,須按程序向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托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工程質量認證,并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項目單位應當督促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項目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經資格認定的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進度實行季報制度。各項目單位應于每季度末將本季度項目進展情況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完成情況及工程進度、投資到位及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成后,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預驗收后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3000萬元的項目,經項目單位預驗收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第二十六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計劃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能夠滿足使用功能。
(二)土建工程質量經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批復的設計要求運行,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等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五)工程項目或各單項工程已經項目單位初驗合格。
(六)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并經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或由當地審計機關審計。
(七)所有工程檔案技術文件資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財務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完整、準確。包括:項目審批文件和年度投資計劃文件,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施工、監理文件,招投標、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財務檔案(含賬冊、憑證、報表等),工程總結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包括: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投資、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建設完成。
(二)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包括:資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投資、財務管理的規定。包括中央投資、地方配套及自籌資金到位時間、實際落實情況,資金支出及分項支出范疇及結構情況,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包括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入賬手續及記賬憑證真實完整、支出結構合理性等),材料、儀器、設備購置款項使用及其他各項支出的合理性。
(三)項目變更情況。包括: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四)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包括: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記錄,建筑施工合格率和優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生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各專業竣工圖。
(五)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包括檢查整個建設過程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以及招投標、政府采購和工程監理等執行情況。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并合格,建筑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六)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包括: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七)竣工財務決算情況。包括: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決算,出具了合格的審計報告。
(八)檔案資料情況。包括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文件、施工管理文件、監理文件、竣工文件及各項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九)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報批手續,并根據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對工程項目超出批準概算的,應當寫出報告,報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核后,方可辦理竣工決算報批手續。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 項目建成運行一年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及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開展項目后評價,必要時應當參照初步設計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對比分析,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四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司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各相關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法加強項目管理,并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和投資計劃執行剛性激勵約束機制,在安排投資計劃時,優先考慮項目管理良好與計劃執行較快的單位。項目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視情節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收回投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建設程序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地點、建設性質或者建設內容的。
(五)轉移、侵占、挪用、截留或者滯留建設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的。
(六)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八)不按國家規定履行招標程序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勘察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對其違反國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取消其參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預算內資金投資項目建設資格。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執法部門建議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
第三十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參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的非隸屬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對數字進行表述時,“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規劃〔2007〕12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安監總規劃〔2009〕120號)同時廢止。
篇二:安監局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安監局信息化項目建設,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效率,根據上級電子政務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安監局信息化項目分為信息化課題研究項目和信息化工程項目。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計算機、通信以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等相關工程。
第三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遵循需求引導、立足本市、統
籌兼顧、實用節約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體系和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安監局成立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分管信息化工作副局長兼信息化辦公室主任,各處室、支隊(以下簡稱處室)負責人為成員。局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局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辦),明確辦公室一名副主任任信息辦副主任,各處室確定一名信息化工作聯絡員。
第五條 局信息化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
2、決定安全生產信息化項目建設重大事宜。
第六條 信息辦的主要職責:
1、組織起草信息化建設的有關規章制度,并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
2、組織起草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
3、組織、協調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招標、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等工作;
4、組織全局信息網絡硬件等基礎設施日常管理、維護、采購;
5、組織開展干部信息化業務知識培訓;
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 局長對安全生產信息化項目建設全面負責。負責建立局信息化工作組織體系,落實工作責任;保障信息化項目建設資金;審批信息化發展規劃、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簽署建設項目合同和其它重大專項規劃。
第八條 信息化分管副局長協助局長具體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工作,主要職責是:
1、 組織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 組織制定信息化項目建設有關規章制度;
3、 組織信息化項目建設。
第九條 各業務分管副局長負責參與信息化規劃、年度計劃的審議,協助做好分管領域信息化項目建設與應用工作。分管財務副局長負責做好信息化建設資金的籌措及保障。
第十條 處室負責人對本處室信息化項目建設全面負責。負責貫徹落實局信息化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研究提出項目建設需求,落實信息化項目建設責任,認真完成信息化的建設任務。
信息化聯絡員具體承辦本處室信息化綜合工作。
第三章 項目的立項與審批
第十一條 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制定局信息化發展五
年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
第十二條 信息化年度建設計劃應當按照發展規劃的
總體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第十三條 各處室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
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填寫《寧波市安監局信息化建設項目匯總表》(附件一),報信息辦。信息辦對各處室所申報建設項目進行分析評估,結合工作需要及資金條件,提出市安監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初步意見,經業務分管副局長和信息化分管副局長審核同意后,組織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市安監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送審稿),報局務會議審批后,編制年度信息化建設計劃。
第十四條 各相關處室根據局年度信息化建設計劃,進一步細化相關項目建設需求,填寫《寧波市安監局建設項目需求審批表》(附件二),經處室負責人確認、信息辦審核,報業務分管副局長和信息化分管副局長審批后施行。
第十五條 各處室日常所需實施的專項性信息化建設項目,應填寫《寧波市安監局項目建設需求審批表》,經信息辦審核,報業務分管副局長和信息化分管副局長審批,根據資金投入大小,分別經局長和局長辦公會議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經費審批按局財務制度辦理。
第四章 建設項目采購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采購遵循透明、規范、公正、適宜的原則。
第十八條 信息化項目預算總金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原則上由信息辦會同相關業務處室采取比較選擇的方法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 信息化項目預算總金額在5-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原則上采取內部評議辦法確定中標單位。
1、信息辦組織編寫信息化建設項目內部采購評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一般包括項目概況、投標單位條件、評標方法、工作程序等事宜。項目采購信息一般在局網站上提前一個星期公布。
2、項目內部采購評議會由信息辦組織,責任處室派員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專家參加評議。評議會邀請局紀檢監察專員參加。
第二十條 信息化項目總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應通過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確定中標單位。
1、信息辦根據項目建設的總體安排,分期、分批向市財政局申報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2、責任處室負責編制信息化項目建設招標文件,經信息辦審核,局信息化分管副局長審批后,由信息辦報市政府采購中心。
3、信息辦會同責任處室參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招標事宜。
第二十一條 信息辦負責與中標單位草擬項目建設合同,填寫《寧波市安監局合同審批表》(附件三),辦理合同會簽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信息辦將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分別送局辦公室(檔案、財務)、責任處室、市財政局和市政府采購中心。
第二十三條 根據《關于開展政府信息化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甬信辦[2004]11號)精神,對信息化項目建設實行項目監理,監理單位的確定應與項目建設單位的招標同步完成。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實施項目監理。
第五章 項目的建設與驗收
第二十四條 信息辦會同責任處室與項目承建單位制定項目建設計劃,明確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責任處室應明確項目建設具體工作人員,配合承建單位進一步明確項目需求,共同推進項目建設。
第二十六條 信息辦應及時跟蹤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協調處理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開展。
第二十七條 項目初步建成并試運行后,信息辦會同責任處室、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情況組織初步驗收。項目承建單位項目向信息化辦公室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填寫《寧波市安監局信息化建設項目初步驗收審批表》( 附件四 );責任處室和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和試運行情況提出意見,信息辦簽署初步驗收意見,報信息化分管副局長審批。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承建單位應向信息化辦公室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填寫《寧波市安監局信息化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審批表》(附件五),并提供如下資料:
1、建設項目竣工報告,其中,應對初步驗收意見整改
情況作出說明;
2、項目使用說明書;
3、源代碼;
4、項目監理報告;
5、合同約定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信息辦應組織責任處室、監理單位、有關
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填寫《寧波市安監局信息化建設項目最終驗收審批表》( 附件五 ),報局信息化分管副局長審批。
第三十條 信息辦負責將招標文件、項目合同(正本)、竣工資料、質量證明文件、監理報告、驗收表單等項目建設資料歸檔,并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責任處室在項目使用過程需對信息系統變更的,應提出實施計劃、明確完成時間,填寫《寧波市安監局信息系統變更審批表》(附件六),由信息辦提出意見,報信息化分管副局長審批后實施。變更項目完成后,由責任處室負責驗收。
變更項目的經費支出不得超過原建設項目總費用的10%。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