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機關會制定各類采購業務管理制度,如下為具體范本,僅供參考!
篇一:機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總局機關物品的采購行為,兼顧質量和成本,在保證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質量,減少投資成本,提高對供應商的談判能力,以獲得較優性價比的采購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采購小組為總局機關物品采購和招投標過程中具體實施機構。
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稱采購人員為采購小組成員,辦公廳、服務局委派的人員和因需要參與的需求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
第四條 采購小組的采購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和一次性超過5萬元(含5萬元)大額集中采購物品。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范圍及分類按照《民航總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總局廳發[2005]19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由總則、采購小組職責、工作準則、采購招投標、采購的監督、附則六部分組成。
第二章 采購小組職責
第七條 采購小組工作職責
1、嚴格遵守《民航總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總局廳發[2005]193號)和相關財務制度規定。
2、負責總局機關所需的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物品的具體實施。
3、負責對機關各部門報送的年度采購計劃進行核對,提出建議,報請辦公廳審批。
4、負責與客戶簽訂采購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討所欠、退貨或索賠款項。
5、嚴把物品質量關,負責組織需求部門對所購物品進行驗收和財務結算,并監督物品的入出庫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收集物品供貨信息,對采購策略、物品結構調整改進,積極提出各項合理化建議。
7、負責物品采購招投標的具體組織工作。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采購人員工作職責
1、在采購談判過程中,做到以單位利益為重,要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觀念,不索取回扣,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接受供應商可直接影響談判工作的任何邀請。
2、認真貫徹執行采購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購業務水平。
3、按時按量按質完成采購供應計劃指標,積極開拓貨源市場,貨(價)比三家,選擇物美價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購成本。
4、填寫有關采購表格,提交采購分析和總結報告。
5、嚴把采購質量關,對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選擇樣品報上級審核定樣,對購進物品均須附有質保書或當場(委托)檢驗。
6、負責辦理物品驗收、運輸、清點交接、結算等手續。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采購工作準則
第九條 根據物品種類分為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兩種采購形式。
第十條 政府采購物品范疇按每年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執行,嚴格按政府采購要求組織購買。
第十一條 自行采購物品應根據批量和額度分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尋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相對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購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采取公開招標;
一次性采購金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少于50萬元(不含50萬元),采取邀請招標;
一次性采購金額少于20萬元(不含20萬元),采取尋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相對固定合作伙伴);超過5萬元(含5萬元)須經辦公廳主管領導同意批準。
第十二條 采購過程應堅持3人以上共同參與,對于大宗物品采購需招投標的,應5人共同參與,并接受監督。采購人員在洽談某項物品時,原則上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輪洽商、多次談判等方式進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選擇相對固定的供應商作為合作伙伴。事前,采購人員須對該供應商進行綜合考評,包括其公司簡介、生產能力、質量保證、付款要求、售后服務、產品價格等進行比較,并以報告形式上報辦公廳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確定。事后,須對其進行動態考核,不符要求的,隨時調整。洽談記錄和相關資料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四條 對于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大批或大額物品的采購實行集中采購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采購相應物品。
第十五條 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中必須堅持“三、三、一”的原則。
(一)三不購:
1、沒有提供書面采購計劃或未經批準的不購;
2、材料、設備規格不符,質量不合格,價格不合理,無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的不購;
3、庫房有能夠代用的物品不購。
(二)三比較:比質量、比價格、比售后服務。
(三)一計算:算成本。
第十六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洽談時,必須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單位利益,,的原則,并做好記錄。必要時,需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辦公廳主管領導。報告中包括產品技術參數、質量、價格、特點及特性等進行比較。
第十七條 報告得到批復后,依照辦公廳領導批示意見,綜合考慮“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問題,確定供應商,同時所有資料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八條 采購物品時必須簽訂《訂貨合同>,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執兩份,一份由采購小組保存備案,一份由財務保存。
屬政府采購范疇的,須按政府采購要求,報送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第四章 采購招投標
第十九條 在采購招標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在物品采購招標過程中,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公開必要的信息資料。
(二)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具備招標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組織均享有公平同等的機會參與投標競爭。
(三)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嚴禁任何投標方以非正常渠道獲取特權,使其他投標人受到不公正的對待。
(四)招投標采購過程中,招投標雙方都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招標
(一)采購人為招標人,招標人由物品采購小組成員,辦公廳、服務局委派的人員和物品需求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組成。
(二)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簽訂委托協議,委托采購業務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經濟實體發出投標邀請函。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應包括:
1、招標人名稱、地址等信息;
2、標地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3、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算的具體辦法;
4、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5、投標截止日期和地點;
6、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7、其它需要說明的內容。
(四)招標人應當根據需要編寫招標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標邀請函;投標須知;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辦法;標地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要求;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履約保證金要求;交貨合同和地點;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投標
(一)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二)在截止日前,投標人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并以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三)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所得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入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開標、評標
(一)開標應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公開進行。
(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辦公廳、服務局和物品需求部門派人參加。招標人、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和有關工作人員參加。
總局直屬機關紀委視情況派人現場監督。
(三)開標時,檢查確認投標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
(四)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技術專家由招標人從總局確認的專家名冊中選取。
(五)評標委員會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審,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經所有評選委員會成員簽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結果。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入,或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六)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確定10個工作日內,向總局辦公廳提交招、投標書面報告。
(七)經總局辦公廳審批后,招標人可向中標投標人發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中標人和投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標人和投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招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十)屬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還需向政府采購中心上報備案。
第五章 采購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采購全過程受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指導、監督和管理,采購小組在辦公廳、機關服務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總局直屬機關紀委、物品需求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有關物品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物品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物品采購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四)物品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受理物品采購有關問題的各種舉報、投訴。
(六)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物品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在采購過程中,違反以上操作規程,為供應商謀取利益的,一經查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提請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或司法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二:機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辦公用品的采購
1.本制度規定的辦公用品是指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軟件、辦公文具、衛生用具、照明用具等。購買單位價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門負責人填寫申購表交黨政辦安排購買;購買單位價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內的,但不需進入縣政府采購辦公室采購的物品,各部門事前填寫申購表,經分管領導批準后交黨政辦安排專人購買;單位價格在200元以上的須經鄉主要領導審批以后,交辦公室統一采購。
2.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物品,由鄉各部門填寫申購單,經鄉主要領導批準后交黨政辦公室,財政所按照有關規定到縣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采購手續,由黨政辦公室統一領回發放。
3.一般性采購和不需在政府采購中心完成的采購,由黨政辦公室負責采購、管理、發放。急用現買零散性采購實行雙人采購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私自采購。
4.采購人員須盡職盡責,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認真做好市場調查,充分掌握所需購物品的性能、價格等情況,力求貨比三家,購得質優價廉商品。
5.不屬政府采購范圍的物品的采購程序:需用部門提出申請→相關領導審批→黨政辦采購、發放→采購人在發票上經手簽字→相關領導審核→鄉主要領導審核→財政所核銷。
第二條:辦公用品的領取
1.物品領用實行一次一領、專領專用原則。
2.領取人在領用辦公用品時須在《辦公用品領取登記單》上寫明日期、物品名稱及規格、數量、用途等內容并簽字。單位價格在100以內的由各部門負責人簽字;單位價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領導簽字;單位價格在200元以上的須鄉主要領導簽字。
3.大件物品領取后應列入固定資產管理序列,部門應明確使用管理責任人。
4.除黨政辦指定的專人采購外,其他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外單獨購買辦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購點處簽單。
第三條:辦公用品的使用
1.辦公用品應為辦公所用,不得據為已有,挪作私用。
2.要愛護辦公設備和相關物品,不得隨意丟棄廢置,嚴格執行注銷制度。要認真遵守操作規程,最大限度延長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學性和計劃性,印制前要認真做好校對、檢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4.高檔耐用辦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現故障時,由原采購人員負責聯系退換、維修事宜;因使用不當,人為造成設備損壞的,直接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
政府采購專管員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有效貫徹落實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與采購單位的聯系和溝通,進一步做好對采購單位的服務工作,切實提高采購質量和采購效率,健全完善監督管理制約機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府采購專管員是指由市直單位確定、經市財政局審核、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相關工作的人員。政府采購專管員是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協調人、聯絡人、執行人和監督人。
第三條市直各單位應嚴把專管員入口關,配備不少于兩名政府采購專管員。人員從單位財務、行政后勤管理部門及其他專職部門的在職優秀工作人員中產生。政府采購專管員由所在單位推薦,本人填寫《滁州市政府采購專管員備案表》,經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后,報市財政局備案,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部門、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至少應當明確一名政府采購專管員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指導和審核把關,非政府采購專管員不予辦理政府采購相關手續,工作中有關事項,請及時與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聯系。
第五條政府采購專管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政府采購事業,并自愿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三)熟悉政府采購的相關政策法規、業務理論知識、工作程序,能勝任政府采購工作;
(四)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政府采購專管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市本級政府采購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文件等相關資料;
(三)參加政府采購工作會議、培訓和業務交流等活動;
(四)指導、協調和規范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
(五)對市本級政府采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政府采購專管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負責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宣傳、貫徹和落實;
(二)具體辦理本單位政府采購事項,包括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項目計劃申報、采購方式變更報批、審核采購文件、實施采購、審查采購合同、組織驗收、信息發布、專家抽取、合同備案和采購檔案資料的保管等工作;
(三)負責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四)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
(五)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聯系和信息溝通,及時向財政部門反映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協助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做好有關工作。
第八條政府采購專管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自覺遵守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和規定;
(三)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四)其他應遵循的工作紀律。
第九條政府采購專管員因職務等原因發生變動,不能或不宜履行政府采購職責的,其所在單位應按程序更換人選,到市財政局及時辦理變更審核備案等手續。
第十條市財政局將根據各單位的采購情況及專管員的工作表現,每年評選出若干名優秀政府采購專管員,給予通報表彰。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或因不能履職盡責導致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出現重大問題的,撤銷政府采購專管員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三:機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本局財務及資產管理,規范財務行為,強化財務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 崗位職責
(一)財務負責人
局長為財務負責人,全面負責單位的財務管理,認真貫徹國家的財經法規和政策,對本局的財務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會計崗位人員的教育、管理和考核,促進財務管理規范化。
(二)會計崗位
會計人員由局長辦公會指定專人兼任,全面負責單位會計核算工作,對會計憑證進行復核、記賬。根據本局年度工作情況,負責提交局長辦公會年度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年終決算,負責會計崗位的日常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交會計報表,提交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對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整理立卷,裝訂成冊。
(三)出納崗位
出納人員由局長辦公會指定專人兼任,負責本局各類票據的使用管理,按照規定辦理日常費用報銷及貨幣資金的結算業務。做好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會計憑證的制單工作等。
二、預算管理
(一)預算編制
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統籌兼顧”原則,按照“建設節約型政府”和財政部門要求,由會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年度綜合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草案,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上報財政部門。
(二)預算執行
各項收入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預算支出按照年度部門預算支出計劃執行,資金的安排使用,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分別反映,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重大支出項目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根據年度預算實際執行情況,及時做好預算調整。
(三)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會計人員定期(每季度)對本局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為領導決策做好服務。
三、日常經費支出管理
(一)經費支出原則
所有支出按照部門預算支出計劃執行,實行先審批,后開支,堅持“一支筆”審批,各類支出須經局長簽批后方可開支。超過5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須由局長辦會會研究決定。
(二)完善各項手續
經辦人須按項目認真注明開支用途及明細,保證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簽字后由財務人員復核,報局長審批后給予報銷。
(三)日常辦公用品管理
由綜合科統一購買,專人驗收后入帳、保管,各科室根據需要領取。
四、固定資產管理
(一)管理原則
實行集中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二)編制預算
對本年度購置的屬政府采購目錄內的固定資產,做好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并按預算進行購置。
(三)日常管理
由會計人員建立固定資產財務明細帳,綜合科指定專人進行實物管理,對固定資產進行登記,建立管理卡片,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資產,由各科室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固定資產不得私人侵占,嚴禁以物易物,工作人員調離單位時,必須將使用的固定資產歸還,經局長辦公會同意轉移的,辦理相關固定資產轉移手續,并報國資部門備案。報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國資部門要求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