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的收支管理制度應該如何制定呢?下面是由小編為你精心編輯的行政單位收支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
行政單位收支管理制度(一)
一、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的會計法規,結合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應的財務機構,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制定職責分明的崗位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包括:財務機構內部崗位設置及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對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必須設置財務管理員崗位)。重點應當明確單位領導對財務機構的領導職責權限;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出納人員的職責權限;其他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在財務機構內部建立必要的內部牽制制度會計回避制度: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出納人員應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工作;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單位的會計或者出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不得在本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在同一會計機構擔任會計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以及會計人員因執行公務發生的財務收支,本人不得審批。
二、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明確現金開支范圍。
2、根據單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確庫存現金(或備用金)限額的管理辦法。
3、明確各項現金收入賬時間,制定控制坐支現金行為的管理辦法。
4、建立庫存現金的盤存制度,保證賬實相符,并對可能發生的現金長短款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銀行存款開戶、使用以及銷戶的管理辦法。對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簽發空頭支票及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項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明確核對銀行賬務的管理辦法。
(三)、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1、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2、明確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辦法。對辦理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應分開保管的制度應當明確。
三、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財產物資管理等文件規定,建立健全實物資產的管理制度,對實物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領用、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的被盜、毀損和流失。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1、明確固定資產購置、驗收管理辦法。
2、為防止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的毀損,各單位應明確固定資產的使用、保管、維修管理辦法。
3、為防止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損失及舞弊行為,各單位應當明確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辦法。
4、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并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5、對重要固定資產的保險制度應當明確。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請購、驗收程序及管理辦法。
2、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專人保管制度;明確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有關獎懲辦法。
3、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盤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來款項管理制度
1、明確職工借支的審批程序及歸還時間,對不按期歸還借款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制定往來款項的定期清理和核對的管理辦法。對清理和核對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程序和辦法應當明確。
3、明確呆賬、壞賬的審批處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單位收入范圍和入賬時間。 2、各項收入的取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對非稅收入,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以財務獨立核算為標準,單位的各項收入支出由該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4、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明確各項支出的審批程序和支出手續,明確領導的審批權限;明確與支出有關的相關人員的簽字手續等。明確重大支出項目的標準及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辦法和程序。
5、建立嚴格的開支標準制度。對各項支出,國家有規定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并明確因情況特殊超標準開支的處理程序;對國家無規定而由單位自定的,應當明確其報批的程序和標準,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6、對單位的專項資金應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明確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和核算辦法;明確專項項目的完工驗收及檢查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結余的處理辦法。
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分析制度
1、財務會計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情況、人員增減變化等。
2、財務會計分析的有關指標,至少應當包括:各項收入、支出絕對數及對比指標、預算內撥款占總收入的比率、非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非稅收入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等,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特點增加相應的財務分析指標。
3、明確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報送時間和部門。各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財務分析,財務分析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七、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制定本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明確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制度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的編制辦法。
2、明確會計檔案的保管、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3、明確會計檔案的銷毀管理辦法。
八、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度。包括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的設置制度及內部牽制制度;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權限范圍。
(二)、明確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確上機操作人員對會計軟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權限;明確操作密碼的管理辦法等。
(三)、明確會計電算化代替手工記賬的各種憑證、賬簿、報表的打印時間。當天憑證必須當天打印;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應滿頁打印;總賬應于月末3日內打印;明細賬及其他輔助賬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規定時間內打印;月報應于次月3日內打印;季報應于次月5日內打印;年報應于次月15日內打印。
(四)、明確計算機硬件、軟件及數據的管理制度。對各種計算機硬件、軟件進行修改升級的程序和審批手續應當明確。
(五)、明確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收支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行政單位收支管理制度(三)
一、認真執行各項財經法規,發揚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傳統,發揮經費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實行局長、辦公室、經辦人審批簽字。局內一切費用支出、貨款劃撥必須經局長批準、辦公室和經辦人簽字后,方可支付。未經簽批而私自辦理報銷、劃撥手續的,財務人員停職追回。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
三、實行當周報賬制。每周的單據于周一由局長簽字報銷,確實不能簽字時,另行通知
四、日常辦公用品統一由辦公室購置,購置時,先寫申請,報局長批準后方可購買。對于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須經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審批。購買時,需兩人以上參加,一人負責,私自購置的不予報銷。
五、財產由辦公室負責登記,造冊存檔。實行領用簽字的管理辦法,做到購進有入庫單,領出有支出憑證。各科室領取辦公用品,科長領取并簽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愛護公物,誰損害誰賠償,誰丟失誰賠償。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會議,需要打印、復印的各種材料、文件、報表,原則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情況特殊確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機關的副局長審批,由辦公室出據打印憑證并登記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辦理,私自隨意打印者,費用自理。
七、各種會議,食宿等費用支出,必須經局長,分管局長簽批后方可安排,凡未經批準擅自安排的費用自理。
八、必要的業務招待,要本著“節約、適度、從儉”的原則,由辦公室統一出據派餐單,經局長、分管局長批準并按規定標準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種報表、例會及各鄉鎮計生辦工作人員來局請示、匯報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則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內)。未經批準擅自安排的不予報銷。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費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內,住宿費控制在60元以內(特殊情況除外)。
十、各級舉辦的業務學習、培訓班,經局長同意后,方可參加。學習期間的培訓費、食宿費,按上級業務部門的要求和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報銷,車船費報銷往返一次。
十一、對外使用的收支憑證一律由財務科負責,其它任何科室無權收支現金。嚴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臨時借款的,必須填寫借款憑證、注明結帳還款日期,經局長審批簽字后,財會人員方可借付。對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給予財會人員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財會人員堅持日清月結,每月報表必須于下月5日前向局長提供。
十三、群眾監督。財務人員應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現金收付準確無誤,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干部職工對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項可以通過正當渠道提出,經領導批準,由財務科解釋,保證經費的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