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頒布實施,大家趕緊來瀏覽一下吧!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按照兵役法規定,陸軍服現役滿三年,海軍、空軍服現役滿四年(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團級以上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在部隊治療半年不愈的;
(3)因部隊員額縮減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難以維持,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民政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貫徹“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四條 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應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縣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由民政、人武、計劃、勞動、人事、公安、糧食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要有專人負責退伍軍人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經費,由各級安置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年度預算。財政部門應予納入預算,單獨列支。
第六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經國防部批準提前或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進接收。未經批準提前或推遲退役的,安置部門不予接收。
第七條 退伍兵離隊前,部隊應將其檔案郵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退伍兵回到原征集地60天內(從部隊開出退伍行政介紹信之日起),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地、州、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并到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憑安置辦公室介紹信和蓋有服預備役印章的退伍證到接收單位報到并辦理戶糧關系。
退伍軍人自帶檔案或檔案材料不全,并有嚴重誤差者,安置部門一律不予受理接收。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當地政府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筑材料和建房經費。建房補助木材由自治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向計劃部門申報,統一下撥各地、州、市。
(二)對回鄉退伍軍人的當年口糧,鄉、鎮人民政府應予以保證。對無自留地、自留畜和責任田的,當地政府應酌情予以調劑解決,以保證他們有一個與當地群眾大體相當的生產、生活條件。
(三)充分發揮軍地兩用人才在振興經濟中的骨干帶頭作用。對有一定專長的退伍兵,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扶持他們勤勞致富。人武和民政部門要做好協調工作,科技、商業、供銷、糧食、物資、銀行、工商、稅務和農、林、牧、漁等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協助安排經營項目,加強技術指導,提供各種方便。
(四)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并具備立功證書、立功獎章、立功登記表、立功喜報等證件的,可按城鎮退伍義務兵對待,予以安排工作。退伍后補辦的立功證明手續一律無效。
(五)用人單位在農村招收干部、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和女性退伍兵,應當給予優先照顧,并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還可免交企業集資費。
(六)對在高原邊防地區服役的退伍兵,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優先安排到鄉鎮企業單位。
第九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當地政府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具體安置接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前,自治區計劃、勞動、安置部門應當協商分配計劃,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兵回到原征集地后,采取先安置后結算的辦法,待當年安置任務結束后,由自治區計劃、勞動部門和安置辦公室統一核準下達指標。各部門、各單位(包括中央和自治區駐各地的企、事業單位),都要把安置退伍兵作為應盡的義務,對所下達的安置計劃,必須保證落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
(二)新建、擴建單位和其他需增人單位,應劃出不少于招收總數的20%的比例接收安置退伍軍人。
(三)服役期間獲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安置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愿,在確定的接收單位內允許自行選擇工種。在部隊獲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三等功以及在高原邊防地區服役三年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照顧本人志愿。
(四)凡有招干任務的地區和單位,應留出一定比例優先安排符合招干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招收對象由安置部門推薦,參加考試,擇優錄用。
(五)對有一定專長的,安排工作時,應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量做到專業對口。對要求自謀職業的,各級安置部門應積極支持。自謀職業后,安置部門不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
(六)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隊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一律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不安排工作。公安、糧食部門憑部隊出具的證明,依照戶糧管理規定,給予辦理戶糧手續。在服役期間受過各種紀律處分的,在工作安排上要區別對待。
(七)由生產建設兵團入伍的退伍兵,仍回兵團安置。其中屬城鎮戶口的由當地安置部門審查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因殘、因病退伍的義務兵,部隊應做好其思想工作,辦理好完備的退伍手續,地方政府應予以接收,并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二、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鎮戶口的,由原征集地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村戶口的,原征集地可以在企、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因身體狀況不能工作的,轉為城鎮戶口,按規定發給在鄉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的退伍兵,地方應按規定予以接收,需住院治療的,當地衛生、民政部門應及時安排住院治療,所需費用由民政部門結算。城鎮退伍兵治愈后,可根據情況安排適當工作。
(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兵,部隊應將駐軍團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介紹材料裝入本人檔案,并在退伍登記表中予以記載。凡隱瞞病情者,一經發現,退回原部隊。
退伍兵待分配期間住院治療的,所需經費自理。
第十一條 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城鎮遷往城鎮,或由農村遷往農村,需跨省、區安置的,由自治區安置辦公室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跨地、州、市安置的,由地、州、市安置部門協商辦理;在地、州、市范圍內變遷的,由本地、州、市安置部門審批。
(二)入伍前是農村戶口,服役期間全家遷往城鎮落戶并轉為商品糧的,退伍后由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糧食部門出具證明,縣、市退伍安置部門審查上報,經地、州、市安置辦公室批準后,由父母遷入地的縣(市)落戶并安排工作。
本條所指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應是退伍義務兵入伍前與父母(或撫養人)共同生活,服役期間因父母工作調動,或落實政策,離退休后定點安置的(不包括投靠子女的)。
第十二條 凡城鎮戶口占用農村征集指標入伍或農村戶口占用城鎮征集指標入伍的退伍兵,均應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安置辦公室不予安排工作。
自一九八九年春起,非農業戶口入伍的義務兵實行“安置卡”制度。“安置卡”是退伍兵安置的憑證之一。無“安置卡”的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只落戶糧關系,不予安排工作。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置通知后,無正當理由經多次教育逾期半年仍不報到者,計劃、勞動人事部門收回專項勞動指標,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四條 外省區入伍來疆服役的退伍兵,需要在我區安置的,須由安置地的地、州、市安置部門向自治區安置辦公室申報,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凡未經批準,用人單位自行接收的,計劃、勞動人事部門不予下達專項勞動指標,各級安置辦公室不予補辦安置手續,公安、糧食部門不予辦理戶糧關系。
第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接收、安置退伍兵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給予表揚和獎勵;相反的,由當地政府予以查處,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同時執行。自治區以往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