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什么?社會保險基金是什么?
《條例》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全過程的監督。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依法籌集并應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主體有哪些?
經過不斷地實踐與發展,我省目前已形成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稐l例》分設三章,從強化人大監督、理順行政監督、增強社會監督三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各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全方位的監督。
一是強化人大監督。人大監督是國家法定授權的監督,是最高層級的監督。各級人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是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行使監督權的集中體現!稐l例》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監督,以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備案審查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結合廣東省實踐,明確了人大常委會開展聯網監督以及借助專業力量開展監督。
二是理順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重要內容!稐l例》緊緊契合我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全責征收、財政部門專戶管理、經辦機構計發待遇、銀行(郵政)社會化發放”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進一步明確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的具體監督職責、監督方式、監督檢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調查、處理舉報投訴等職責!稐l例》還規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通過改進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以打擊社會保險基金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是增強社會監督。為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條例》明確了政府應當暢通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渠道,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通過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專家庫和社會監督員、決策公開、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工會參與政策制定、媒體開展公益宣傳與輿論監督等內容,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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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3月31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加強對《條例》的學習,進一步推動東莞市社會保險社會監督工作,市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于6月13日聯合舉辦學習培訓班。
受副市長喻麗君委托,市政府副秘書長張春揚出席培訓班并發表講話,市委黨校副教授孟祥斐、市社保協會副會長張亞林對《條例》進行深入淺出的解讀。會議圍繞《條例》的立法意義、監督職責、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進行解讀,并用以案說法這種形式對《條例》進行剖析。
會議要求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企業要認真學習《條例》,準確理解和掌握《條例》的各項制度、措施,自覺履行監督職責,提高監督能力和水平,營造良好的監督氛圍,做好社保基金監督工作,保障社;鸢踩M瑫r,要以《條例》的貫徹實施為契機,以更實的舉措、更嚴的作風,全面加強和規范社;鸨O督工作,建立健全全市更公平、更健康、更可持續的社保制度。
市社保監督委員會各成員、相關參保企業代表、相關定點醫藥機構代表、社保業務合作銀行代表等與條例實施密切相關人員參加此次培訓,重點關注了《條例》的新亮點:一是充實了監督內容,進一步明確社;鸨O督主體和監督內容;二是完善了監督體系,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社保基金監督體系;三是健全了預防機制,完善了基金監督預防機制,規范了基金監督檢查程序,強化職責,確;鸢踩。
《條例》的修訂解決了長期以來制約基金監督工作發展的瓶頸,規范了社保服務機構、承辦社保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明確要求各部門、機構、用人單位及個人切實履行自身監督職責;促使建立各種機制、制度來加強基金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明確了各類侵害社保基金安全行為及其承擔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