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條例宣講會。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徐少華,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繼興出席會議。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七十一條,從篇幅上較2004年原條例的二十條有較大的擴充;從內容上,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主體和監督內容,著眼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完善了基金監督預防機制,規范了基金監督檢查程序,強化了法律責任。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上位法要求,緊密結合廣東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總結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經驗,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主體和監督內容,著眼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完善了基金監督預防機制,規范了基金監督檢查程序,強化了法律責任,使我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徐少華強調,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必須準確把握社;鹗罩、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全過程的監督內容,切實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健全監督預防機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進一步提高監督工作水平。
條例亮點
●騙取社保金最高處5倍罰款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單位未按時繳社保費將重罰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嚴格基金預算和三方對賬機制
為進一步健全監督預防機制,條例專設一章“預防機制”,嚴格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三方對賬機制,加強對基金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加強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及時發現基金風險隱患并積極作出應對,避免因政策因素,對社會保險基金帶來損失。
閱讀延伸: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問題與對策建議
近日,廣東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第四屆南方金融法治研討會以“融合與創新:新常態下的金融法治”為主題展開研討。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劉漢霞副教授等專家學者提出了對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監管機制的有關建議:
一、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隨著廣東省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險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總額連增長。2006年社會保險基金結余343.94億,至結余1233.67億,歷年滾存結余高達8217.49億。如下圖所示: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數據整理
但廣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社會保險基金量增質貶。受投資范圍的限制,近幾年廣東社會保險結余基金的年均收益率不足2%,在我國年均CPI4.8%和M2持續走高的背景下,廣東省基金結余實際上每年都在“貶值縮水”,總量越大,貶值越多;二是財政補貼不到位,個人帳戶資金被擠占。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結余存在嚴重的地區不平衡問題,雖然結余總量很大,但個別地區卻存在收不抵支的情況。同時,財政補貼不到位,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存在缺口,出現了擠占挪用個人賬戶發放養老金情況;三是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還不夠精細。從廣東省人代會上首次“亮相”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來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規范化和精細化程度不夠,一些反映社;鹎闆r的重要指標沒有反映出來。
二、廣東省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存在的不足
社;鸨O督對社保基金管理起到約束和引領作用,但2004年出臺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滯后于社;鸸芾韺嵺`的發展,已逐漸顯現其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弊端。表現如下:一是現行條例全文只有20條,規定簡單,未能全面反映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運營、管理等各個環節面臨的監督問題;二是現行條例忽視基金投資運營問題,所有條文均未涉及基金投資運營及其監督,滯后于社;鹜顿Y市場化改革的步伐;三是現行條例強調行政監督職權的行使與保障,忽視了社會監督的作用;四是現行條例重視對社保經辦機構的監督,而忽視了對政府本身和社保服務機構的監督;五是現行條例落后于上位法的和廣東省地方立法的變化,亟需及時修改調整。
三、完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的建議
(一)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有效性”目標
“安全性”和“有效性”是《社會保險法》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兩個基本目標、標準,應得到同樣的重視。但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具體實踐中,對“安全、有效”的理解偏狹,主要體現在基金運營的實際操作中強調基金的“安全、足額”,為回避市場風險,限制結余基金的投資渠道。
目前中央已經放開了對養老基金投資渠道的限制,對基金管理“有效性”的重視程度已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之下,面對明增實貶的現實,廣東省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也應調整思路,在監督方面應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重的指導思想,強調“有效性”目標,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提高基金收益率,構建以風險防控,全過程、多方參與的監督體系。
(二)明確各監督主體的地位,科學構建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體系
一方面,明確外部監督的主體范圍。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模式,以充分發揮“權力”監督和“權利”監督兩只手的作用,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上相互獨立、相互配合、互相制衡的局面。
另一方面,將外部監督的標準和規則內化監督對象的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強化風險控制。
(三)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的法律地位,切實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為保障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建議將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定性為獨立于政府的實體機構,不僅擁有社會保險基金事項的研究、咨詢、建議權、而且,對社保基金的重大事項,有權組織聽證會并將聽證意見向人大和政府反映。同時,賦予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接受投訴、指導投訴者維權的權利,切實發揮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監督作用。
為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獨立性,委員會的成員中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工會代表、專家等占比應不少于三分之二。因其履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其活動經費應由財政支付。
(四)加強預算監督,將政府納入監督范圍
在人大監督方面,應強調預算編制的科學化、審批程序嚴格化、預算執行剛性化。
在社會監督方面,建議賦予其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在預算編制階段的審查權、預算執行階段的監督權以及決算階段的質詢權,同時,監委會有權對預算草案提出修改建議,如果建議不被采納,財政部門必須說明理由并交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重視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環節的風險控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投資原則
根據廣東省社保基金統籌管理的實際情況,宜將分散在不同統籌地區的社;鸺械绞〖壣绫;鹜顿Y人手中進行集中運營。在資金集中過程中,應加大信息公開程度、切實保障地方人大和社;鸨O委會對投資額度、留存比例等重大事項決策權。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具體問題可參照國務院頒布的《基本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國發[2015]48號)的規定。但在投資運營機構的選取方面應遵循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