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將正式頒布施行。屆時,將解決部分水庫因產權不清、經費不足、疏于管理等問題,確保南寧市登記注冊的748座水庫的保養和安全。《條例》明確規定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水庫周邊禁止種植速生桉,水庫保護范圍內禁止擅自建設度假村、酒店等建(構)筑物。
據介紹,目前南寧市水庫多達748座,其中511座屬農村集體自行管理,這些水庫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態養殖、航運、旅游等多種功能。為確保水庫的養護、安全,《條例》建立了水庫注冊登記制度,從制度層面解決水庫管理方面的問題。此外,《條例》對在水庫周邊及水庫內進行旅游開發等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解讀】
南寧市大部分水庫建于上世紀50?70年代。由于歷史遺留問題、管理經費缺乏等各方面原因,水庫管理范圍的確權劃界、養護維修等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尤其是農村集體所有水庫長期投入不足,養護維修不正常,嚴重影響水庫工程和水質安全,進而影響受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條例》明確建立水庫注冊登記制度、水庫管理范圍的確權劃界原則、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經費保障制度、移交管理制度、防洪應急度汛制度、水質監測制度、開發利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從制度層面解決市水庫管理遇到的問題,確保水庫的養護、安全。
保養水庫的安全需要經費支持。《條例》區分不同類型的水庫,按照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對其經費分擔作出具體規定:國有水庫和其他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各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農民集體所有或管理的水庫的防汛安全、安全鑒定、除險加固費用列入財政預算,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的公益性部分的管理、維修、養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余部分的管理、維修、養護經費由投資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針對農村集體所有的水庫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條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社會投資以及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可以自愿將水庫管理權限移交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政府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南寧水庫多數位于青山綠水之間,吸引了投資客到庫區內發展旅游業。但如何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又注重庫區環境保護?
《 條例》規定利用水庫進行旅游開發的,應當編制水庫旅游開發規劃,明確水庫旅游開發的范圍、發展目標、功能結構、空間布局、環境承載能力和水生態保護措施,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水庫旅游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保障設施。開發單位應當做好水、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施工完成后應當予以恢復。
《條例》還明確了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水庫,禁止種植速生桉樹;對其他功能為主水庫,鼓勵和引導所有權人逐步改造為水源涵養林的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