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批準《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由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條例建立了水庫注冊登記、安全責任、安全管理、泄洪通知、水質監測、開發利用、移交管理等制度,明確了水庫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行為和水庫管理范圍內的禁止性行為,明確規定禁止在水庫管理范圍內進行集中式畜禽養殖。
中型以上水庫應設管理單位
水庫是水資源的重要載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態養殖、旅游等多種功能。南寧市現有水庫748座,其中大型水庫3座,中型水庫26座,小(1)型水庫207座,小(2)型水庫512座。
按照法定部門職責分工,條例明確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民集體水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管理的相關工作。
為確保水庫的日常安全運行,條例規定中型以上水庫應當設立管理單位,小型水庫視具體情況設立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水庫泄洪須通知
條例規定,開閘泄洪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調度,并接受監督;自溢泄洪的,泄洪前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報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揮機構應當將泄洪相關事項及時通知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根據泄洪影響的范圍、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區有關單位和居民。
水庫防汛抗洪安全由行政首長負責
為加強對水庫安全的管理,條例明確水庫防汛抗洪安全由行政首長負責,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隸屬關系,對每座水庫確定一名行政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與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簽訂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狀。
水庫開發利用不可任性
條例對水庫開發利用作出原則性規定。規定開發利用水庫應當符合水庫功能定位,保證水庫基本功能和安全運行。
條例對利用水庫進行水產養殖作出特別規定。規定在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應當服從水庫蓄洪、泄洪和抗旱調水的要求,合理確定養殖規模。禁止在水庫管理范圍內進行集中式畜禽養殖和設置屠宰場。條例還對利用水庫進行旅游開發作出特別規定,明確利用水庫進行旅游開發應當編制水庫旅游開發規劃并依法報批;應當配備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保障設施;應當做好水、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施工完成后應當予以恢復。
水庫保護范圍內禁止擅建度假村
為了更好地對水庫進行規范和管理,條例明確了水庫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規定:禁止擅自建設住宅、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等建(構)筑物;擅自設置排污口;禁止設置廢物回收場、垃圾填埋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禁止設置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輸送設施。
條例還規定,禁止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圍墾、填庫、圍庫、攔截庫汊;禁止在大壩、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曬糧草;禁止在壩頂路面和溢洪道橋上行駛履帶車輛和超過核定載重的車輛;禁止進行集中式畜禽養殖和設置屠宰場;禁止在禁止的區域進行水產、畜禽等養殖活動以及游泳、水上娛樂、垂釣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