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何時開始實施?
2013年1月21日時任國務院總理 溫家寶 ,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 , 規定《征信業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為什么要制定《征信業管理條例》?
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但與信用經濟發展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征信經營活動還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采集和濫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并存,影響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征信業發展,對征信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必要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
《條例》的出臺,解決了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有利于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管理,規范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為,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條例焦點解讀】
焦點1: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作為個人“經濟身份證”,個人征信記錄曾遇到過信息泄露等問題。在互聯網上就曾出現花錢買征信記錄的案例,犯罪分子通過購買的個人征信記錄等資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現牟利。
《條例》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規定,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同時,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
另外,《條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焦點2:不良信用信息為何保存5年?
華西都市報記者在《條例》中看到,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
為何要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設置5年的期限?
央行相關負責人解釋,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
“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信息設定了保存時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15萬美元以上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8年,敗訴信息保留7年。”該負責人說,在《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有不少公眾意見和專家提出,應當對不良信息設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長。
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際慣例,《條例》將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限設定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華西都市報記者了解到,不良記錄有效期只有5年,但這5年并非從逾期那天開始計算,而是從還清那日開始計算。比如一筆貸款在2月1日逾期未還,一直到10月1日才償還,那么不良記錄保留的5年,將是從10月1日開始計算。
焦點3:違規行為如何處置?
《條例》規定,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過失泄露信息、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等均屬違規行為。
根據規定,如果有這些違規行為,將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條例》規定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包括: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
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新聞
從事個人征信業務 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
為防止侵犯個人隱私,《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做出明確規定。
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有符合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等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