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3年4月2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么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的意義是什么?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一、《條例》出臺背景
《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2年5月14日第十一屆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同意后,按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審議的過程中,省政務服務中心積極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開展工作,前往遂寧、綿陽、宜賓以及云南省等地調研,深入當地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實地考察。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先后三次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對條例草案的名稱和規范主體,政務服務的概念和范圍、法律關系、管理體制、建設監督以及篇章結構等進行了修改調整,并反復征求省級各部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以及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意見和建議。2013年4月2日,《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條例》出臺的重大意義
條例的出臺,反映了省政府的立法意圖,體現了條例的價值取向,是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國兩會精神在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具體體現,與*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精神相一致。作為全國第一部就政務服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運行的地方創制性立法,該條例理清了各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政務服務中心之間的法律關系,對政務服務建設、運行和監督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政務服務的組織架構體系、職能定位、職責劃分、運行機制、服務模式、管理手段以及保障機制等予以了明確,對“兩集中、兩到位”、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并聯審批、電子監察、電子政務大廳建設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該條例不僅較好地體現了我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基本精神,也較好地體現了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廉潔政府的建設要求。該條例的出臺,填補了我省乃至全國政務服務建設的空白,對推進我省政務服務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眾辦事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三、關于《條例》名稱
條例主要是進一步解決目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中仍然存在的政務服務體系建設不夠完善,服務中心運行缺乏明確規范,公開辦理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不能滿足群眾需求等突出問題。因此,條例名稱確定為“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以明確指向、突出主題。
四、關于政務服務概念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務服務的概念,將規范的政務服務確定在一定范圍,在第三條表述為:“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活動。”
五、關于規范的主體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總結我省十余年開展政務服務工作經驗,鞏固政府轉變行政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的成果,促進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社會服務,提高辦事效率,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由重管理向管理和服務并重的行政方式轉變。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政務環境的議案,進一步強化了各級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和義務,在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簡化許可程序,優化政務環境”,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條例規范中的主體地位。
六、關于政務服務管理體制
確立政府、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中心和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明晰相互間的法律關系,并予以集中規范,有利于政務服務隊伍責任義務的落實,也有助于申請人權益的保障。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中心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開展前款政務服務的工作場所。”將政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政務服務中心的法律主體職能和法律關系在條例第四條集中表述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承擔具體政務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級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對下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七、關于政務服務建設
為了提高政務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條例總結了我省十余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驗,將政務中心建設、信息化數據化建設、制度化標準化建設、政務服務隊伍建設等四個建設納入政務服務建設一章第七條至第十條集中規范;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兩集中兩到位”的要求,把“兩集中兩到位”的內容集中到“政務服務建設”一章;根據政務服務延伸到基層的要求,對鄉鎮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的內容集中規范為“鄉(鎮、街道)設立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室(站、點),依法或者受上級政務服務部門委托,集中辦理涉及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求助、計劃生育、農用地審批、社會福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涉農補貼等事項。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室(站、點)接受縣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八、關于政務服務運行
條例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省人民政府、各級政務服務部門以及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在政務服務運行過程中的職責,第十七、十八條規范了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第十九至二十一條分別就當場受理辦理、一次性告知以及通過電子政務大廳提出申請的辦理流程和時限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形式要件審查和需轉外的審批流程和要求。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對并聯審批的總體要求和代辦、綠色通道等特色服務進行規范。運行最后兩條對收費問題予以明確。
九、關于政務服務監督
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政務服務監督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務服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實行政務服務的績效管理、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強社會監督。“政務服務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群眾滿意度評價和投訴舉報等制度”。這些監督與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政務服務部門的監督一并構成了完整的監督網絡,從而完善了原有的監督機制,有助于提升政務服務的效能和水平。
十、關于法律責任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有明確規定,條例第三十四條作銜接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規章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