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是全國第一部就政務服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運行的地方創制性立法,填補了我省乃至全國政務服務法制建設的空白。日前,針對《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制定的背景、意義、主要內容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蘇利明回答了本報記者提問。
記者:請你談談《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的立法背景和意義?
蘇利明:《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從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務服務環境,促進政務服務制度化、規范化出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為依據,以促進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社會服務,提高辦事效率,由重管理向管理和服務并重的方式轉變為目的,總結了全省開展政務服務工作的成功經驗和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成果,對政務服務建設、運行和監督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不僅較好地體現了全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基本精神,也較好地體現了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廉潔政府的建設要求。《條例》的出臺,對指導全省政務服務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切實方便群眾辦事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記者:我們注意到《條例》共設五章三十六條,與2006年印發的《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相比,主要針對哪些內容作了進一步規范?
蘇利明:《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分為總則、政務服務建設、政務服務運行、政務服務監督、附則五個部分,與《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相比從六個方面進一步進行了規范。
一是界定了政務服務的概念。《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政務服務中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活動。”
二是規范了政府的主體地位。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政務環境的議案,進一步強化了各級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和義務,《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簡化許可程序,優化政務環境”。
三是理清了政務服務管理體制。將政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政務服務中心的法律主體職能和法律關系在《條例》第四條集中表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承擔具體政務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級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對下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四是充實了政務服務建設。為了提高政務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規范了政務中心建設、信息化數據化建設、制度化標準化建設、政務服務隊伍建設等四個建設要求;第十條明確規定承辦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是行政編制人員或者依法受權的事業編制人員;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了“兩集中兩到位”的有關要求;第十三、十四條對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室(站、點)進行了集中規范。
五是豐富了政務服務運行。《條例》政務服務運行一章從政府、政務服務部門及內設機構、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申請人就職責劃分、運行機制、服務模式、辦理流程和時限等方面分別作了具體規定,增加了電子政務大廳、并聯審批的相關內容,第十九條至二十四條從實體政務大廳和電子政務大廳兩方面對政務服務申報和審批作了具體規定。
六是加強了政務服務監督。《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政務服務監督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務服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實行政務服務的績效管理、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強社會監督。“政務服務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群眾滿意度評價和投訴舉報等制度”。這些監督與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政務服務部門的監督一并構成了完整的監督網絡,從而完善了原有的監督機制,有助于提升政務服務的效能和水平。
記者:請你談談我市貫徹落實《條例》有哪些舉措?
蘇利明:主要從五個方面著手。一是抓好學習宣傳貫徹,提升政務服務工作的法制化水平;二是進一步完善政務服務體系。加快市政務服務中心和蒼溪、朝天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步伐,盡早搬遷投入使用。發揮基層便民服務機構的作用,努力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提升政務服務均等化水平;三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規范行政審批項目,精簡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四是結合政務服務中心搬遷,深化“兩集中、兩到位”工作,建立以窗口為主體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提升窗口辦事能力;五是完善政務服務工作獎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