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9號國務院令,公布《農田水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發展農業必須大力發展農田水利。制定《條例》,對于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發展農田水利,要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則。
《條例》對農田水利規劃的編制程序作了規定,要求編制規劃要統籌考慮農業生產需求、灌溉排水發展需求、環境保護等因素,廣泛征求意見,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條例》明確,工程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要求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竣工驗收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民代表參加,并建立工程檔案。《條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類型和投資主體,確定農田水利工程相應的運行維護主體,明確運行維護職責,加強對履行管護責任的監督,完善工程設施保護要求。《條例》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農田灌溉用水有償使用并合理確定用水價格,鼓勵推廣應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鼓勵采取先進適用的農田排水技術和措施,糧食主產區和嚴重缺水、生態環境脆弱地區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優先發展節水灌溉。
《條例》明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經營,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支持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農田灌溉、排水和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工作。
鏈接:《農田水利條例》從三方面推進農田水利資金的解決
4月29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加快中西部教育發展和農田水利有關政策例行吹風會。水利部農村水利司司長王愛國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農田水利條例》將從三方面為發揮各渠道投入資金、共同興辦農田水利提供了法治保障。
《農田水利條例》做出規定,為下一步推動多部門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形成項目和資金合力,會產生較好效果。主要是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政府及部門職責。《條例》把政府主導作為一個最基本的原則,而且明確了各級政府在農田水利建設中的組織領導作用和地位,也明確了相關部門在農田水利建設管理中管理、監督及參與相關工作的職責,首先從職責上進行了明確。
二是強調了規劃的統籌作用。《條例》用專章對規劃進行了規定,首先強調經過批準的農田水利規劃是各類農田水利建設行為必須遵循的基礎依據,同時也強調了各類規劃之間的相互銜接和協調,包括部門之間的規劃、上下級之間的規劃,要進行銜接,不能各自為政、各設標準,所以在這一點上進一步維護了農田水利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約束力。
三是強化了部門協調聯動。《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田水利規劃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安排的與農田水利有關的工程建設項目,避免重復投入、資金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