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從農業用水看,畝均水資源量只有1400立方米,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50%。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的特點十分突出,降水量和河川徑流量的60%-80%主要集中在汛期,連續豐水年或枯水年經常出現,水旱災害頻發多發,北方地區耕地占全國60%,水資源量僅占全國19%。農業水資源稟賦先天不足的基本國情,決定了發展農業必須大力發展農田水利。建國以來,黨和政府*民大興水利,農田水利得到了長足發展。根據2013年公布的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結果,全國共修建水庫98002座,塘壩456.51萬處,泵站424451座,萬畝以上灌區7772處,農田有效灌溉面積由新中國成立初的2.4億畝增至9.22億畝。我國以占世界6%的淡水資源和9%的耕地,解決了占世界21%人口的吃飯問題,農田水利功不可沒。
當前我國農田水利發展形勢總體向好,但農田水利建設歷史欠賬多、薄弱環節多、矛盾積累多。同時,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人增地減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糧食等農產品供求平衡的任務更加艱巨,農田水利支撐保障能力不足的現狀沒有得到根本緩解。主要問題體現在:一是缺乏統籌規劃。農田水利建設宏觀層面統籌規劃缺位,條塊管理、多頭管理特點明顯,無序建設、重復建設現象較為嚴重。二是投資體制不健全。近年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區域投資不平衡、資金缺口大,社會投資機制不健全。三是工程建設、管理、運行維護機制不完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驗收標準不統一,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權利義務模糊,工程建、管、用一定程度上存在脫節,工程運行維護不到位,影響工程效益充分發揮。四是農業用水粗放。農業灌溉用水效率與世界先進水平相比差距較大,無序用水、大水漫灌現象較為普遍。五是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農田水利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必須在政策、經費、公共服務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和保障。近年來,中央和地方財政不斷加大對農田水利的投入,但缺乏長效機制,亟需從制度上予以保障。
為解決以上突出問題,有必要在全面總結農田水利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一部行政法規,為今后一個時期農田水利發展提供基本遵循。
二、立法總體思路和原則
農田水利立法的總體思路是,以新時期農田水利發展需求為導向,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農田水利發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推進農田水利健康發展,主要遵循5條原則:一是統籌規劃、協同推進。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業發展規劃等制定農田水利規劃,加強規劃實施與評估,加強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統籌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既重視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這樣的“大動脈”,又兼顧田間地頭的“毛細血管”,解決好農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問題。二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強化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政府主導責任,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由政府、農民和社會主體多方參與。突出市場機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明晰農田水利工程產權。三是加強管護、明確職責。明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程序和要求,加強質量監管。細分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理主體,明確管理維護職責,加強工程保護。四是節約用水、科學灌溉。實行農田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推行豐枯季節水價和基本水價加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推廣節水治污、科學灌溉先進技術,提高農田用水效率,控制面源污染。五是加強保障、合理扶持。保障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資金穩定持續投入,在農田水利用地、用電、信貸等方面予以優惠政策扶持,加強農田水利公共服務。
三、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8章46條,除總則部分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職責要求外,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于農田水利規劃。規定在農田水利調查的基礎上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明確編制要求,規范規劃實施。(第二章)
(二)關于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一是規范工程建設程序和項目管理要求。二是統一工程技術標準,要求新建、改建、擴建農田水利工程應當符合工程技術標準。三是加強工程建設質量監管,明確工程驗收程序。(第三章)
(三)關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一是確定工程管理主體,按照不同投資類型分別確定相應的工程管理主體。二是明確工程管理單位的管理維護職責。三是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禁止在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石、排污等危害工程的活動。四是規定占用農田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的,應當按照等效替代或者有償占用的原則進行補償。五是規范工程的注銷與處置。(第四章)
(四)關于用水管理。一是規定農田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二是規定農田水利工程供水有償使用制度,因地制宜實行豐枯季節水價和基本水價加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逐步推行定額內優惠水價與超定額累進加價相結合的農業水價。三是加強節水治污,鼓勵推廣應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鼓勵投資興建節水灌溉設施,加強農田灌溉供排水水質監測,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四是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農田灌溉排水應急預案,保障應急用水和農田排澇。五是規定水資源承載要求,規劃建設商品糧、油等農業生產基地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第五章)
(五)關于保障與扶持。一是明確農田水利投入機制、明晰工程產權,規定農田水利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機制,鼓勵社會投資,鼓勵農民參與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工程所有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二是加強政府農田水利投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穩定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保障機制,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入)中計提資金專項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實行工程運行維護經費財政補助。三是加強農田水利發展政策扶持,規定在用地、用電、信貸等方面對農田水利實行優惠政策。四是加強農田水利公共服務,規定建立健全基層農田水利服務體系,培育農田水利公共服務市場,加強農田水利先進技術推廣和信息服務。(第六章)
(六)關于法律責任。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行為,以及違法修建農田水利工程、危害農田水利工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