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等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公寓收費管理,維護高等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穩步推進高等學校后勤改革,根據《價格法》、《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和《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 財政部關于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3〕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主要采用銀行貸款、學校自籌資金、引進社會資金等修建的學生公寓。
第三條 高等學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學生承受能力,綜合考慮成本,核定不同類型的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各類型學生公寓住宿費最高標準詳見本辦法附件。
學生公寓建設堅持“實用、安全、夠用、耐用”的原則,嚴禁以建設高檔學生公寓為由提高收費標準。
第四條 學生公寓住宿費已含學生公寓管理費(保衛、環境及公用面積衛生、公寓維修等費用)和定額供應的水電費。學生公寓的水電供應定額:每生每月3噸水、5度電。超出定額供應部分的水電費,按居民用水、用電價格向學生收取。
按照學生自愿、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學生公寓內所發生的超定額水電費、電話費、上網費、洗滌費等,由學生自行負擔;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以學生自主采購為主,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第五條住宿費一律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第六條 學生因故轉學、退學,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學校應按規定計退住宿費。住宿費計退標準=每學年住宿費標準&Pide;10個月×(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在校時間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第七條 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具體各類型住宿費標準,由各高等學校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核定的最高標準范圍內以正式文件形式自行確定,同時按管理權限報告同級發改、財政、教育主管部門。
第八條 住宿費收取須按規定納入校級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收費收入必須按照全省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定及時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九條 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在學校網站和學校醒目位置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將不同類別(普通學生宿舍、學生公寓)、不同類型、住宿費標準、批準機關和文號、投訴電話12358等內容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發改、財政、教育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未經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高等學校在招生簡章中必須注明住宿費標準。
第十條為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學校每年須從住宿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免、補、減”,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住宿問題。
第十一條高等職業院校的中職層次學生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以及資金來源情況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中等職業學校(不含公辦普通高中)、技工學校的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由學校參照本辦法、在不超過高等學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最高標準(詳見本辦法附件)的85%以內、以正式文件形式自行核定,同時按管理權限報告同級發改、財政、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各級發改、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學生住宿收費監督檢查工作。對學校擅自提高住宿費標準、巧立名目亂收費、不實行公示制度、不使用財政票據、不按規定繳入財政、不按定額供應水電、未以正式文件形式核定住宿費標準、中職學生學生公寓住宿費未按規定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屢禁不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亂收費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二○一六年秋季入學起執行。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原貴州省物價局、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黔價費〔2002〕331號)同時廢止。
附件:貴州省高等學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最高標準表
貴州省高等學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最高標準表
類型 | 房間內基本設施 | 人均最低建筑面積 ( ?) | 最高收費標準(元/每生每學年) | 備注 |
1-2人間 | 板式組合家具(帶床、衣柜、電腦桌、物品柜、書架等)、自修椅、網絡終端、臉盆架、蚊帳架、電風扇、衛生間、獨立盥洗間、電源插座、照明燈具、獨立電表 | 8 | 1400 | (博士、碩士生) |
4人間 | 板式組合家具(帶床、衣柜、電腦桌、物品柜、書架等)、自修椅、網絡終端、臉盆架、蚊帳架、衛生間、盥洗間、電源插座、照明燈具、獨立電表 | 6 | 1200 | |
6人間 | 床、桌、椅、物品柜、網絡終端、臉盆架、蚊帳架、衛生間、盥洗間、電源插座、照明燈具、獨立電表 | 5 | 1100 | |
8人間 | 床、桌、椅、物品柜、網絡終端、臉盆架、蚊帳架、衛生間、盥洗間、電源插座、照明燈具、獨立電表 | 4 | 900 | |
9-10 人間 | 床、桌、椅、物品柜、網絡終端、臉盆架、蚊帳架、衛生間、盥洗間、電源插座、照明燈具、獨立電表 | 3 | 600 |
備注:
1、高等學校學生公寓人均建筑面積未達到以上最低標準的,每減少一平方,住宿費標準相對應降低10%。
2、遵義醫學院珠海校區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在不高于廣東省同類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內,由學校以正式文件形式自行核定,并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3、普通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每生每學年仍按:高等學校300元、中等職業學校200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