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進一步規范省委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委實行巡視制度,承擔省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省委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工作全覆蓋。
第三條 省委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突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化政治巡視,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省委巡視工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堅持省委負責、上下聯動;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擔任。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一)貫徹黨中央和省委有關決議、決定;(二)研究提出全省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三)聽取省委巡視工作匯報;(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五)向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六)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內設若干處(室)。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廳級巡視專員。
第八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一)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傳達貫徹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二)統籌、協調、指導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三)承擔省委巡視政策法規研究、制度建設、服務保障等工作;(四)對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及巡視移交事項進行督辦;(五)配合有關部門對省委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六)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委設立若干巡視組,承擔巡視工作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 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組長采取專兼職相結合的方式配備,由正廳級領導干部擔任,副組長由廳級領導干部擔任,廳、處級巡視專員為同級領導職務。專項巡視時,巡視組組長可由正廳級領導干部擔任,也可由副廳級領導干部擔任。
省委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本組巡視工作的組織實施和人員的管理監督,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省委建立巡視組組長庫,根據每次巡視任務從組長庫中確定組長并授權。
第十一條 省委組織部明確相關內設機構,負責協調落實省委組織部配合巡視工作的具體事宜,反饋巡視移交事項的辦理情況,督辦有關整改工作的落實。
第十二條 市、州、縣黨委成立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紀委、黨委辦公廳(室)、組織部等機關和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紀委,負責與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委巡視組的聯絡工作,督辦移交事項和整改工作,反饋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省直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在巡視期間成立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成員根據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確定,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省委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在巡視機構工作3年,并按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健全后備干部和年輕干部到巡視組掛職鍛煉的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實行符合省委巡視工作特點和巡視干部實際的考評辦法,暢通巡視干部晉升、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巡視工作激勵機制,對成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巡視工作人員,可采取適當方式給予獎勵。
對省委巡視工作人員的職務晉升、調整和輪崗交流,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在征求有關巡視組意見后綜合提出建議,有關干部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省委巡視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建立省委巡視專業人才庫,儲備一批熟悉紀律審查、干部管理、財務審計、資本營運、信訪處理、國資監管、工程建設、信息技術和政法業務等方面的專業干部。從專業人才庫中抽調參與巡視工作的人員由省委巡視組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 省委巡視機構建立黨的組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省委各巡視組成立黨支部,一般由相對固定的副組長擔任黨支部書記。巡視機構黨組織應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嚴格組織生活制度,做好黨員教育、管理、服務、監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九條 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委各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省政府各部門(單位)、省政協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級各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二十條 對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巡視對象的巡視,在省委每屆任期內開展1至2次。對其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視情況分批次、選擇不同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二條 省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三條 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專題匯報,根據工作需要聽取政法機關和財政、審計、信訪等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七)召開座談會;(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十一)開展專項檢查;(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省委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一)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四)被巡視地區(單位)發生的與巡視工作有關的重要情況和重大突發事件;(五)巡視工作人員違反黨的紀律,嚴重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等問題;(六)省委巡視組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存在的嚴重分歧意見;(七)省委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省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省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六條 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涉及選人用人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處理,構成違紀的,同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時報告辦理情況。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 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省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關情況;對縣(市、區)巡視時,所在市(州)黨委負責人以及有關機關和部門應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對象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進行宣傳動員,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省委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九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以及廉潔情況,應當形成專題材料,客觀反映和報告。
第三十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三十一條 省委五人小組會議應當及時聽取有關巡視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三十二條 省委常委會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情況和有關重要事項的匯報,研究巡視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 經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巡視發現的問題屬前任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可向時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
對縣(市、區)的巡視情況,省委巡視組應當向市(州)黨委進行通報。
對行業和領域的普遍性、傾向性、突出性問題,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
第三十四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臺賬,明確整改具體任務、責任領導和責任單位,落實整改要求,并于2個月內分別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落實整改主體責任情況報省委巡視組審查后,以文件報送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承擔巡視整改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五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建立工作臺賬,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跟蹤督辦,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未辦結的,每2個月報送1次辦理情況。
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有關專項問題后,應當及時辦理,涉嫌違紀違法和需要追責問責的,及時按規定處理,處理意見和辦理情況應當于3個月內反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未辦結的,每2個月報送1次辦理情況。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處理不到位的巡視移交事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巡視期間,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調整的,應當聽取省委巡視組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整改督查,建立整改的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采取回訪督查、專項檢查、約談督辦等方式,運用聽匯報、對臺賬、抽查核實等方法,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落實整改工作,并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以及其他承擔巡視整改任務的地區(單位)關于整改情況的匯報。
各級黨組織及考評部門應將落實整改工作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十九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黨內和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公開的內容應當征求省委巡視組的意見。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四十條 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巡視組的領導和管理。對巡視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落實有關機關和單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的責任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應當為省委巡視組發現問題提供業務支持,對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優先辦理、及時反饋;各級宣傳部門應當配合省委巡視機構,加強對巡視工作的宣傳,研判處置涉巡輿情;各級政法機關應當按規定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約談詢問、信息查詢、建議調查、關注督辦、法律咨詢等工作;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規定為省委巡視組提供審計專業支持;各級信訪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巡視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處理移交信訪件。
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省委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四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巡視工作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省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3月18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省委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實施辦法》(鄂發〔2009〕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