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頒布實施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新條例相比于2009年7月發布的舊條例有諸多變化:副省級城市“四大班子”主要負責人納入中央巡視組巡視范圍,可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首次明確將“專項巡視”寫入條例,巡視組組長不再戴“鐵帽子”……
一、巡視對象有何變化?
將副省級城市納入中央巡視組巡視范圍
新條例對巡視對象作了重新界定,擴大了巡視范圍,將副省級城市納入中央巡視組巡視范圍。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將“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明確寫入“總則”,使“全覆蓋”成為“剛性”要求,確保如期完成任務。
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表示,新版條例對于巡視范圍的上述重新界定,意味著中央巡視組的利劍將指向副省級城市,以及省級地區的檢法部門、黨中央部門、人民團體,“這些巡視范圍的重大突破,保障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巡視‘全覆蓋’真正落地”。
“對全覆蓋再提要求,能夠起到治病樹、拔爛樹、扶歪樹的效果,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特質。”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中央反腐的決心、定力以及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反腐敗斗爭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只能前進不能退縮。
二、巡視內容有何調整?
著力發現“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新版巡視工作條例,緊扣中共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對巡視內容作出較大調整。
新版條例明確規定,要求巡視組著力發現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的問題,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貪腐方面的問題,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方面的問題,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貫徹八項規定方面的問題,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
李永忠表示,舊版條例劃定的巡視內容,強調的是“情況”,例如要求巡視組重點監督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等。新版條例則是強調“問題”,要求巡視組著力發現存在的各方面問題,“問題導向指向性更強,重點明確,更有利于巡視制度發揮作用”。
“新條例的‘四個著力’,概括起來就是‘六大紀律’,這既是巡視內容的與時俱進,更是升級提質。”高波說,中央今后將用巡視工作來推動紀律建設,用紀律建設來強化巡視工作。
三、巡視工作方式有何改進?
拓寬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
在調整巡視范圍和內容的同時,新版條例對改進了巡視工作方式,將中共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
譬如,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
“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在答記者問時說,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進,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
四、巡視形式有何創新?
首次明確將“專項巡視”寫入條例
專項巡視是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一大創新舉措。此次修訂的一大亮點是,明確將“專項巡視”寫入巡視工作條例。
新版條例第十六條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高波說,專項巡視是“點穴手”,讓巡視工作更加深入,反腐更加高效。而為了實現中央巡視對象全覆蓋,也很有必要采用更加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方式。他表示,本次修訂,在內容上和形式上都有創新,如常規巡視和專項巡視“雙劍出擊”、中央巡視和地方巡視“兩線作戰”,其核心意義都在于提高尋虎找蠅的精準度,讓巡視更好地發揮利劍作用。
李永忠表示,“開展專項檢查”、“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等新增的工作方式有助于巡視組突破障礙和阻力。他強調,“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系授權性條款,相當于從法規層面給與了巡視組“尚方寶劍”。
五、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有何改革?
巡視組組長摘下“鐵帽子”,一次一授權
新版巡視工作條例第十條明確,“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巡視組組長摘下“鐵帽子”,實現一次一授權,成為新版條例的又一大亮點。
2013年,首輪中央巡視開始探索實行“三個不固定”,即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以及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為使這一創新舉措轉化為黨內法規制度,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作出如上規定。
除了機構設置,此次修訂還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此前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是“指導”關系。
張軍指出,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系改變為“領導”關系,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于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李永忠接受表示,上述調整解決了此前一些省區市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范等問題,特別是“指導”改為“領導”,有利于巡視制度發揮異體監督作用。
六、巡視組成員有哪些紀律和責任?
巡視組成員違紀違法最高可被追刑責
新版條例強調問責和追責,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如果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將被追責。同時明確,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巡視工作人員如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將面臨紀律處分等追責。
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許多行之有效的巡視工作方針和經驗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將使巡視這把“利劍”更準、更快、更靈活。同時,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七、巡視結果如何反饋、報告、公開?
“雙反饋”、“雙報告”,以適當方式公開
新版巡視工作條例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整改情況“雙報告”。
條例明確“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張軍介紹,新版條例還賦予巡視機構督辦職責,強化黨員、干部和群眾監督,提出“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李永忠強調,新版條例對于巡視公開的規定也有變化。舊版條例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新版條例則修改為以適當方式公開,“適當”的尺度為必須讓人民群眾知情、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八、部分機關黨委巡視工作沒有規定怎么辦?
根據實際開展工作,參照巡視工作條例執行
記者發現,巡視工作條例并沒有對中央和國家機關黨委(黨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巡視工作作出規定。
對此,張軍解釋,實踐中,兵團黨委一直與其他省區市黨委同步開展巡視工作。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根據本單位、本系統實際開展巡視工作,是黨內監督制度的探索、深化和創新,需要進一步加以總結。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巡視工作,是省區市巡視工作的一部分。
他說:“中央在印發巡視工作條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巡視工作條例執行。”
九、為何要對巡視條例進行修訂?
將巡視經驗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
2009年7月,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于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將中共十八大以來許多行之有效的巡視工作方針和經驗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使這把黨內監督的利劍更準、更快、更靈活。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任務,內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調整和改變,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對改進巡視工作、修訂條例作出部署,多次對條例修訂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黨內立法規劃、中央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將修訂條例列為重點工作。
“此次條例修訂,是中央反腐決心和政治定力外化彰顯的標志。”高波說,修訂內容是全黨智慧結晶和創新成果的“集成和全面升級”。
十、巡視工作條例修訂工作有何原則?
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2009年7月2日,*發布實施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次條例修訂工作自2013年10月啟動,歷經調研、論證、反復修改、不斷完善的過程。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后共7章42條。這次修訂將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置”和第四章“人員管理”合并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刪除10條,增加3條。
張軍指出,修訂工作堅持遵循黨章、與時俱進、突出重點、必要可行等原則,對形成共識、確有必要的作出修訂,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