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中央政法委就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過硬、作風過硬的政法隊伍作出部署。要求完善并實施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研究將司法考試制度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將法律職業立場、倫理、技能等納入考試范圍。
正是因為上述報道,筆者特作統一解讀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印發《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司法【2008】11號)文件精神:
考試的目的與測試目標:
國家司法考試是為國家和社會選拔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合法法律專門人才,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根據法律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該文轉發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注意:這里已經明確,國家司法考試就是由國家統一組織,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這說明,國家司法考試已經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只不過這里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只是從事特定職業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而按照該新聞報道:政法委正在研究將司法考試制度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注意:這次的表述,是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之前加上了“統一”。而之前的國家司法考試只是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在內的四種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因此,這里的關鍵就比較明確了,即所有的法律職業人員,注意不僅僅只是之前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
那么,所有的法律職業人員,其范圍究竟有多大呢?
首先,就政法委本身的分工分析,法律職業人員是包含公檢法司在內的,而之前的國家司法考試所指的特定法律職業群體則并不包括人民警察在內,因此,這里并不排除人民警察參加法律職業資格的可能性。
其次,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表述: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
這里的表述,是明確將人民警察包括在司法人員之中的,也印證本文從政法委工作內容分析人民警察有可能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結論。
另外,所謂“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以法院為例,就是建立法官員額制,把法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等,同時對法官實行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這樣,法院中的司法輔助人員與司法行政人員將不再是法官與檢察官,但顯然,他們仍然屬于法律職業群體。因此,這里的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顯然是希望將上述人群涵蓋在內。
如果按照之前的國家司法考試的規定,人民警察與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顯然是不需要參加參加司法考試的。所以,將國家司法考試改為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際上只是為了將人民警察與司法輔助人員納入考試之中而已。
因此,如果從司法體制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整體考慮,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么國家司法考試要改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了。
分析至此,我們再來探討非法學考生是否能夠參加改革后的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問題。
首先,我們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本身的性質分析,這個考試只是進入法律職業的門檻,而考生資格問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五)品行良好。
更高位階的《法官法》與《檢察官法》關于此亦有明確規定。
《法官法》第九條第六款明確規定: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因此,就考試資格而言,非法學本科生當然可以參加改革之后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除非《法官法》與《檢察官法》對此明確作出修訂。
從上述條文的表述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分析,顯然,職業資格的重點不在于是否學法學專業,而在于是否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同樣,是否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關鍵并不在于是否學法學專業,而在于是否通過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就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而言,如果將考生局限于法學專業,實際上是將參加考試的考生資格審查前置到了法學院,這顯然是對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權威性的消解。
就組織考試的司法部而言,顯然,更多的考生參加考試,是符合其部門利益的。讓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彎路!想想工商總局與民政部爭取了多少年,律師事務所的注冊與管理仍然放在司法部,這就很清楚了。
所以,廣大非法學專業的考生,專心復習準備考試就是了,不應該再有多余的想法。
至于該報道描述的“法律職業立場、倫理、技能等納入考試范圍”,涉及到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試形式。
法律職業立場、倫理等方面的考試,顯然與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理論”學科有關,而“理論”學科進入司法考試,十八屆四中全會已經非常明確。
技能考試的提出,應當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核方式的巨大的新變化,這意味著分階段考核的可能性,即可能增加面試(實踐技能)考核環節。這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將分成筆試與面試(實踐技能)兩個階段進行。至于筆試與面試的先后順序,極有可能是先進行筆試考核,在進行面試(實踐技能)考核,但也不排除仿照醫師資格考試方式,先進行實踐技能考核,在進行筆試理論考核。總之,無論采取那種模式,宋老師認為,2015年不太可能推出這種考核模式,畢竟,實踐技能的考核,主觀因素太強,不精心設計考核內容與相關程序,極容易出現紕漏。即使2015年相關部門倉促出臺面試(實踐技能)考核環節,其通過率也應當是非常高的,不會成為考生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障礙。想想醫師資格考試,實踐技能考核環節的通過率在80%以上,就很容易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