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2015年12月21日公布,司法考試制度將調整為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一、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一)建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制度。將現有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統一錄取的考試方式,一年一考。根據國家法律職業從業的需要,確定年度合格比例,將現有的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由其負責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設計、改革及合格標準的確定等項工作。
(二)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增加理論,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面的法治實踐水平。加大法律職業倫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職業道德成為法律職業人員入職的重要條件。考試以案例題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
(三)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組建權威的命題與考核專家隊伍,加強題庫、案例庫建設,每年更新案例庫,推進考試測評工作科學化、標準化。
二、法律職業范圍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一)明確法律職業人員范圍。
法律職業人員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倫理和從業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職業群體。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國家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法學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取得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獲得通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建立職前培訓制度
(一)國家推進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進程,保證改革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落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培訓經費等各項保障措施,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充實人員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二)協同推進相關改革。
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配套推進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緊密相關事項的改革。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與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公務員錄用制度及法學教育制度的銜接。研究建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與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銜接機制,推廣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簡化或免予相應等級執法資格考試的做法。
(三)強化宣傳輿論引導。
做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闡明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任務和積極作用。及時公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公告,引導考生和社會的預期。
司法考試改革相關小知識:
哪些職業要過“司法考試關”
根據現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國家司法考試的定義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所謂的“特定法律職業”,實施辦法對此明確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
從“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到“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實大有不同。這意味著,今后想在上述四種職業之外的法律相關領域工作,也要先過“司考關”才行。
所以,哪些職業有可能“中獎”呢?《意見》也給了提示:“將部分涉及對公民、法人權利義務的保護和克減、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從業人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
按照目前全國法院、檢察院系統正在進行的員額制改革,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將實行分類管理。從現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定義來看,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并不是法官、檢察官,自然也無須參加司法考試;而如果按照調整后的考試范圍,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乃至人員警察,這些職業與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均密切相關,將有望被納入司法考試范圍;同時,在公檢法系統外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職業,以及在社會組織中從事法律服務相關的職業,今后也都有可能需要司法考試的“準入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