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土地估價制度
自世紀代后期,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建立土地估價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須開展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評估,并對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易底價評估。現在,土地估價已介入大多數土地交易,如企業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農村土地也已開展基準地價評估。通過對城鄉土地進行基準地價評估和標定地價評估,為地價管理部門制定地價管理政策和對土地交易價格進行宏觀調控提供了依據。
.建立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的資格認證制度
開展土地價格評估,必須由專門的機構和專業人員進行。為了確保土地估價結果的科學性,管理部門要求開展這一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必須經過資格認證,估價人員要經過考試才能取得估價資格。目前,中國土地估價機構分a級、準a級和b級三類,對不同類型的估價機的設立標準和從業范圍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來源于考試大。估價人員必須在相當學歷的基礎上參加專業考試,合格者經注冊方可從事估價工作。
.建立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定期公布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要定期公布。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是城市政府管理地價的基本參照依據,也是房地產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為了確保城市基準地價的科學性,國家要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基準地價成果要上報國土資源部進行審核與平衡。
.建立地價監測體系
國家為了更好地了解市場地價狀況,制定地價政策,自開始,國土資源部即著手在全國各城市建立地價監測體系。通過將各城市的地價變化情況及時通過該體系傳輸至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既可快捷準確地了解各城市的地價狀況,及時制定相應的地價管理政策。同時,利用監測數據編制全國地價指數,并定期發布。
.建立土地供應計劃制度和土地儲備制度
為了在宏觀上調控土地價格,必須嚴格控制土地供應數量和區位。各級政府根據我國耕地少、房地產開發起步較晚的實際,建立了土地供應計劃制度和土地儲備制度,要求每進入一級土地市場的土地數量和時機要在政府計劃的控制之下確定,同時,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門還建立了土地儲備制度,以有效地調節土地供應。
.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價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土地交易價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規定的標定地價,否則,政府有優先購買的權力。
.建立土地增值稅制度
為了規范土地及房地產市場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機,月開始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開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實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價格的過快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