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批制度。省州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示的重要事項,呈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閱批;省州政府辦公廳(室)交辦的事項,呈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閱批;省州有關部門及辦公廳(室)交辦的一般事項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重要事項,呈請辦公室主管領導同志閱批;一般事項由督察室領導主任審定。
三、檢查制度。 根據不同的工作內容和要求,采取不同方式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承辦的上級轉辦、交辦的工作任務要記錄在案,定期進行督察,以免積壓或延誤;對督查室發出的各種督辦通知,每周要進行回查,避免造成查而不辦的現象。
四、報告制度。 對列入督察的事項,要按照工作程序,認真、準確、及時辦理,并及時向領導報告;每中和末要及時匯總督察事項辦理情況,并向領導匯報。
五、通報制度。 及時掌握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辦事處督察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總結經驗,加以推廣;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要及時指出,進行指導,督促改進;對工作不認真、不得力等造成損失的,要查明原因,報請市政府對相關單位進行批評。
六、例會制度。督察室每周一上午召開督察工作例會,由督查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通報上周工作情況,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問題,提出下步工作建議和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