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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員工考勤制度規定最新(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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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員工考勤制度規定最新 篇1

為了強化教職工崗位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加強崗位管理,嚴明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崗位規定

1.教職工必須全職在崗工作,嚴格遵守學校作息制度,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外兼職。

2.教師及特殊崗位工程外,所有工作人員均實行坐班制,實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擅自離崗。

3.所有教師必須按教學科研計劃完成任務和參加政治學習及其他集體活動,教師授課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提前下課、無故調課和請人帶課。青年教師在試用期內實行坐班制。

4.按崗位發放崗位津貼但不能實行坐班制的人員,可根據崗位特點制定符合要求的作息制度,按作息制度考勤。

5.考勤結果作為年終考核及工作人員晉升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并直接與工資、校內津貼掛鉤。

二、請假及規定

1.探親假:教職工同親屬不在一地生活,符合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可給予探親假(不含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在內。教職工探親,一般利用寒暑假進行,寒暑假短于規定探親假時間的,可根據工作情況按探親假期規定補足。

已婚教職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為 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為 20天。

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為 20天,若兩年探望一次父母者,假期為 45天。出國(出境)探親的按《華中農業大學關于出國(出境)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2.婚假:教職工結婚,婚假為 3天,其中初婚并符合晚婚條件(男 25周歲、女 23周歲)的,增加婚假 15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實際需要另給路程假。

3.病假:教職工因病請假的,憑校醫院或對口醫院證明,辦理請假手續。生急病的應補辦請假手續。

4.事假:教職工因私事必須親自處理的,可酌情給予事假。事假一年累計不得超過 15天。

5.喪假:教職工的直屬親屬死亡后,喪假為 3天。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實際需要另給路程假。

6.產假:女職工產假為 90天,其中產前假 15天。符合晚育條件、產后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 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天。如產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順延。懷孕流產的女職工和職工節育的,學校根據對口醫院的意見給予一定假期。

7.工傷假:教職工在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治療期間憑基層單位報告、醫院證明,按工傷假對待。

8.教職工因傷、病或私事外出,須辦理請假手續。同科室人員一般不得在同一工作時間內請假離崗,臨時外出需將本人去向及所辦事情告知本單位領導。未經請假或說明的,均按擅自離崗處理。

三、審批手續及權限

1.凡請假,由本人提出申請(因病、工傷、產假、節育須另持醫院證明),經組織批準后,方能離開工作崗位。

2.假期在 3天以內,由科、室、廠負責人批準; 3天以上、 7天以內由院、系、處一級單位領導批準; 7天以上由人事處批準。院、系、處一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請假(或外出公差) 3天以內的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3天以上的報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批準。

3.請假人員準假后由準假單位登記,假期滿后到準假單位銷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須取得有關單位證明,并提前向單位報告,經上一級組織批準后,方能續假。

4.長期病休人員應每半年到校醫院復查一次,根據復查結果,由校醫院出具繼續病休或恢復工作的證明。

四、假期待遇

1.產假、節育假、婚假、喪假、探親假在規定假期內和工傷在治療、恢復期間待遇不變。

2.教職工在病假期間停發活的工資部分,崗位津貼按校內津貼分配辦法執行。職務(等級)工資按下列標準發放:(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職務(等級)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又不足六個月,且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學校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職務(等級)工資的 90%;工作年限滿十年的,職務(等級)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六個月,且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學校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職務(等級)工資的 70%;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職務(等級)工資的 80%。

3.長期病休人員符合學校病退條件的,按農人事字 [1998]第 09號文件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五、曠工及處理

1.凡在學校規定的工作時間內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以內的,累計達 3次的,計曠工半天;遲到、早退時間在半小時及以上的,每次按曠工半天處理。

2.超假、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而離崗的人員和擅自離崗的人員一律按曠工處理。

3.連續曠工時間超過 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 30天的人員,學校予以辭退或按自動離職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未經學校同意在校外兼職且以校外工作為主的、連續 2年在校教學工作量不滿額定工作量的二分之一的人員,按自動離職處理。

4.自動離職者擔任了行政領導職務或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先免除行政職務或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然后再辦理離職手續。服務期未滿的,按農人 [2001]108號文件償還服務費,不繳納服務費的,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5.凡曠工者,從曠工之日起停發曠工期間的工資及崗位津貼。

六、考勤管理

1.各單位必須按照學校規定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落實專人作為考勤員,考勤員要向本單位領導負責,如實記錄并按月匯總,及時將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后的考勤登記表上報校人事處。

2.中單位及全校教職工應嚴格遵守考勤管理規定,學校人事處將組織有關部門不定期檢(抽)查各單位考勤情況,并公示檢(抽)查結果,凡未認真登記考勤或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除通報批評外,取消該單位或個人年終評先或評優資格。

3.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4.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大學教師員工考勤制度規定最新 篇2

為了加強我校教職工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校風校紀,進一步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教職工考勤制度作如下規定:

一、考勤范圍

(一)凡我校黨政干部、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一律實行坐班制,按我校作息時間進行考勤,并實行上班簽到制度。

(二)專任教師不坐班,按下列應到校時間考勤:

1.課表規定的授課(含輔導、實驗、指導論文)時間;

2.學校規定的政治、業務學習時間;

3.校、學院、系臨時通知的會議和集體活動時間;

4.校、學院、系臨時安排的工作時間。

不實行坐班制度的教師在上述時間內誤課、缺席均按實際缺勤時間統計,外出應辦理請假手續。

(三)從事科研工作,外出調研、實習或進修的教師,按規定的工作任務進行考勤。

(四)以黨、政工作為主,兼任教學工作的人員,也實行坐班制,考勤與坐班制職工相同。

二、考勤辦法和要求

(一)各處級單位領導負責本部門的考勤工作。人事處將每周不定期檢查各單位出勤情況和考勤情況,并對單位的出勤情況現場登記,有無故不在崗人員將在月末通報。

(二)各處級單位要有一位主要負責人主管本部門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員進行考勤登記和統計。考勤簽到表需由職工本人每日簽名,不允許代簽或補簽,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簽到表的真實性負責并于月底在表上簽名。

(三)各處級單位考勤員應于每月五日前將已經單位負責考勤的領導審核簽字后的考勤統計表連同各種缺勤證明一并報送人事處。

(四)考勤工作要做到準確無誤,請假、曠工、遲到、早退、公出、脫產和占用工作時間學習等均應計入考勤表。把考勤情況作為審定發放工資、各類津補貼、轉正、晉級、年度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三、請假手續及有關規定

(一)事假

職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可請事假。

1.請事假需事先寫請假條,說明請假理由及天數,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準假期滿仍不能上班者應于事假期滿前辦理續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事先請假、續假時,事后應補辦請假手續,理由正當并經領導批準的,按請假對待;

2.事假三天以內,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以內者,由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批;處級干部請假需經主管校領導批準,處級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需經校長批準;

3.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計;

4.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每月事假7天以上,15天以內者,當月崗位津貼減半發,停發當月午餐費;事假超過15天,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及午餐費;請假期跨月份的,累加到上一月份計算。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28天,超過時扣發全年崗位津貼、午餐費和年終一次性獎金(即十三月工資)。

(二)病假

職工因病需要治療或不能堅持工作者可請病假。

1.因病請假和續假,一周以內者必須持有本校醫院的診斷意見和本單位領導的意見;請假一周以上者必須持有本校醫院簽署意見和指定醫院的診斷意見書以及本單位領導的意見。急診病人或有特殊情況者,事后要及時辦理補假手續。

2.去外地探親因病不能按時請假者,需取得當地縣以上醫院證明;

3.病休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1)病假每月7天以上,15天以內者停發當月午餐費;病假超過15天者,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及午餐費。全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者扣發全年崗位津貼和年終一次性獎金(即十三月工資);病假超過六個月者,除停發全年崗位津貼、午餐費外,按國家規定發病假工資。

(2)病假連續五個月以上(按半日休假者兩個半天算一整天)的教職工,病愈上班時需憑醫院證明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診斷書。上班后不足兩個月,又因病續假休息者,其病假要與上班前的病假連續計算。

(三)探親假

教職工探親假,是指教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要給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休探親假。

2.未婚職工一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和已婚職工四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一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配偶,假期為30天;除規定的假期外,還可根據旅途往返實際需要時間,給予路程假。

(四)婚假

教職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但需要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批準。如男女雙方都符合晚婚年齡的(男25周歲、女23周歲),經校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審核后,可增加獎勵假20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旅途往返實際需要的時間,另給路程假。職工休婚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

(五)產假

按照國務院、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即:

1.女職工合法生育,產前產后假90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凡符合晚育(24周歲)要求,且屬生育第一胎的婦女,可享受產假120天; 如采取有效節育措施,領了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產假30天; 經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生育第二胎的婦女,可享受產假56天;(以上產假含分娩前的休息時間)

3.對計劃外生育第二胎或第二胎以上的婦女,不給產假。

4.女教師休產假期間如遇寒、暑假,產假可順延;

5.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

6.小產、人工流產及做絕育手術的教職工,根據醫療單位證明按國家的有關休假規定休假;

7. 產假期間崗位津貼按津貼考核辦法執行。

(六)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時,經單位領導批準,給予喪假三天。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視路程遠近另加路程假。

四、曠工及其處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曠工

(1)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未歸,或因故需續假而不及時辦理續假手續者;

(3)已查明請假理由確系偽造欺騙組織者;

(4)教師無故缺課或不經批準讓別人代為上課者;

(5)與學校簽訂停薪留職等合同到期未及時回校者;

(6)不服從組織調動,不按組織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者;

(7)本人要求調動工作,雖經組織同意,但尚未辦理調動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8)遲到、早退三次以上者(每遲到或早退三次按曠工1天計);

(9)雖然出勤,但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領導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2、曠工的處理

(1)曠工1天者,扣發一個月崗位津貼及午餐費;

(2)曠工2天者,扣發半年崗位津貼及午餐費;

(3)曠工3-14天者,除扣發一年崗位津貼和午餐費外并扣發一個月工資。

(4)一年累計曠工15天及其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大學教師員工考勤制度規定最新 篇3

為加強勞動紀律,嚴明校紀校規,保證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考勤方式

(一)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勤、不擅離工作崗位,恪盡職守,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二)教學、科研人員實行教學、科研工作量與工作責任相結合的工作任務制,輔導員由各單位根據學生工作需要實行相應的考勤管理制度,其他人員實行坐班制。實行坐班制的人員按學校作息時間考勤;實行工作任務制人員按教學、科研任務安排和學校、所在單位規定的集中活動時間考勤。

(三)教職工考勤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和登記。各單位在本規定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教職工的考勤管理細則。

二、請假規定

教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到崗的,必須提前按照以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假滿后辦理銷假手續。以下各類請假,凡7天以上的假期,在計算請假天數時,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應連續計算。

(一)事假

1.教職工原則上應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處理個人事宜,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的,應請事假,請假期限1次一般不超過1個月,一個考核年度內的請事假時間累計不超過3個月。

2.請假7天以下(含7天,下同)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批;30天以上的,經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或處(部)務會研究通過、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由人事處報校領導審批。其中,處、科級干部請假7天以上的,須經組織部會簽后再由人事處負責辦理審批。

3.因私出國(境)請假14天以下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批;14天以上的,經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或處(部)務會研究通過、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由人事處報校領導審批。其中,處、科級干部請假的,須經組織部會簽后再由人事處負責辦理審批。

4.若因配偶、直系親屬病重、病危住院,確需本人陪護的,經批準,在7天以下可不計為連續事假和累積事假,但要計入考勤,以便考核。

5.事假處理

(1)連續或月累計事假達到8天,扣發半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8天的,從第9天起,其列入工資基金的工資(含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教護齡津貼及紀檢辦案人員補貼)按日減發。

(3)連續事假或月累計事假達到15天,扣發1個月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簡稱“崗位津貼”,下同)和1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同時執行第5條第(2)項規定。

(4)考核年度內,累計事假超過3個月的,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發年終考核獎和晉升薪級工資。

(二)病假

1.教職工請病假,須向所在單位提交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材料,在得到批準后方可休假;因患急病等特殊情況無法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應事先打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并得到批準,事后再補辦正式請假手續;臨時性、短時間的請假,須報告所在單位負責人并得到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2. 教職工請病假14天以下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14天以上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附上醫院證明報校人事處審批,其中請假時間在30天以上的需經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或處(部)務會研究通過;處、科級干部請假14天以上的,須經組織部會簽后再由人事處負責辦理審批。申請長期病假一次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列入長期病假管理的人員必須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下一學年度的請假申請材料。

3. 病假處理

(1)連續或月累計病假達到15天,扣發1個月崗位津貼。同時,其獎勵性績效工資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連續或月累計病假達到15天,扣發半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②連續或月累計病假達到30天,扣發1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③連續或累計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6個月的,每達到30天,扣發1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2)連續或年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的30%;滿10年及其以上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資的20%。

(3)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請病假、事假超過1個月的,其見習期應相應延長。

(4)考核年度內,病、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發年終考核獎和晉升薪級工資。

(三)產假

1. 女教職工憑準生證向單位申請產假,產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并經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備案。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教工可享受135—180天的產假(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照顧假)。產假不分期使用。

2.產假期滿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者,經醫療保健部門證明,可以繼續請假,按病假處理。

3.女教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4.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教職工,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教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教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評獎、晉級等。

6.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休假期間工資及有關獎金停發。

(四)婚假

1.教職工請婚假應憑結婚證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并報人事處備案。

2.按國家法定年齡結婚的教職工,給予婚假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的,給予婚假15天。婚假原則上不分期使用。

3.教職工在批準的婚假期內,工資照發。

(五)喪假

1.教職工請喪假由各單位負責人審批。

2.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的,可請喪假3天;需在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途遠近,另給予適當路程假。

3.教職工在批準的喪假期內,工資照發。

(六)探親假

我校屬于享受寒暑假單位,按國家規定教職工探親應安排在寒暑假進行。特殊情況需要在其它時間內探親的,按事假處理。

教職工探親路費按國家和學校財務規定執行。在探親結束后的15天內,由教職工所在單位負責人簽批后到財務處報銷。

(七)工傷假

教職工因工負傷,所在單位必須在3天內將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人事處,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申報。經上級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假。工傷假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教職工在工傷假期間,國家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普惠性工資項目照發,其他計件或計量部分的工資可停發。

(八)帶薪年休假

我校屬于享受寒暑假單位,按國家規定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三、曠工及其處理

(一)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滿或續假未準,逾期不到崗上班的。

3.進修、訪學期滿未歸或期滿申請延期未獲批準擅自未歸的。

4.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不參加學校或所在單位安排的集中活動的。

5.病、事假期間在校外從事其他職業的。

6.經查明請假理由及依據屬造假行為的。

7.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調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到調配崗位上班,或擅自離開所聘崗位到其他崗位工作的。

8.實行坐班制人員,遲到時間在10分鐘以內的,月累計每達到5次視為曠工半個工作日;遲到時間超過10分鐘的,月累計每達到3次視為曠工半個工作日;單次遲到時間達到2個小時或早退的,視為曠工半個工作日;單次遲到、早退時間達到4個小時的,視為曠工1個工作日。

9.實行工作任務制人員,工作時間離開福州本地7天以上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書面報告去向,如因自行離開,學校或學院有工作任務布置而無法及時到達工作崗位的,視為曠工。

(二)曠工處理:曠工半個工作日,停發半個月獎勵性績效工資;曠工1個工作日,停發1個月的崗位津貼和半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累計曠工2個工作日,停發1個月的崗位津貼和全額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累計曠工達到5個工作日的,停發當月所有工資,學校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當年年度考核結果定為不合格;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學校有權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辭退,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必要時予以開除處分。

四、考勤管理

(一)各單位要把落實考勤規定作為加強內部管理、推動各項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學院黨委書記或部門負責人作為本單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指定專人負責考勤統計上報工作。各單位必須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實事求是地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和報送,凡存在瞞報、漏報、弄虛作假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教職工的考勤結果是人員聘用、職務晉升、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與教職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直接掛鉤。各單位必須切實做好日常考勤登記和管理,在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將填報完整的《福建師范大學教職工考勤情況表》(見附件1),經第一責任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人事處,其中機關黨委所屬各單位的考勤情況表應于每月3日前交至機關黨委,機關黨委匯總統計后于每月5日前報送人事處。未按時報送考勤情況的單位,第一次將向全校予以通報,第二次將停發該單位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和經辦人當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第三次將停發該單位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和經辦人3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三)如有教職工因公外出(含因公派學習、進修、訪學、掛職、借調、漢語教學等)時間超過30天的,單位報送的《福建師范大學教職工考勤情況表》應予以注明,并附相關文件給人事處備案,否則,產生的一切責任將由所在單位承擔。

(四)教職工填寫《福建師范大學教職工請假申請表》(見附件2)辦理請假手續,凡按審批權限需要報學校職能部門審核、審批的,申請表必須一式2份,學校職能部門審批簽章后返還1份給教職工所在單位。未經學校職能部門審批簽章的,請假視為無效。

(一).公司員工考勤制度管理制度范本(通用三篇)

(二).物業公司員工考勤與請假管理制度(三篇)

(三).2022年公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文(精選二篇)

(四).2022年公司員工考勤制度通知范本(三篇)

(五).2022年企業員工考勤制度范本

(六).關于公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七).2020年茶餐廳員工考勤管理制度條例全文

(八).項目部員工管理制度及考勤制度

(九).酒店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十).茶餐廳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五、附則

(一)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三)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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