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考新政:民族考生異地高考也可享受照顧政策
金羊網訊 記者王倩、通訊員粵考宣報道:廣東省自去年全面放開異地高考政策后,具體操作規則一直在細化中。記者12月1日從廣東省教育考試院了解到,廣東省民族宗教委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聯合發布了最新一版的少數民族考生高考招生文件,其中規定,省外少數民族學生,符合廣東異地高考政策在粵高考的,也可享受廣東民族考生高考照顧政策。
據了解,新規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5年3月1日起制定出臺的《廣東省民族宗教委、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雖尚未到期,但因新規出臺而同時廢止。
省內三縣七鄉學生可享受民族政策
記者了解到,廣東省內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具體范圍為: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和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清遠市連州瑤安瑤族鄉和三水瑤族鄉、陽山縣秤架瑤族鄉、韶關市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肇慶市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惠州市龍門縣藍田瑤族鄉、河源市東源縣漳溪畬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會)或自然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如小學在自治縣、民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村委會所在地就讀,初中階段被選送或考取所在縣(市)的其他中學就讀,而戶口仍在原籍的,享受少數民族考生的高考錄取照顧政策。上述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如小學和初中在自治縣、民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村委會所在地就讀,高中階段到新遷移的戶口所在地中學讀高中的,享受少數民族考生的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而廣東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學生,小學和初中在自治縣或自治區、自治州的縣讀書,高中階段遷入廣東省境內戶口所在地讀高中或者隨父母來粵務工遷入我省境內讀高中且符合在粵參加高考條件的,享受廣東省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記者對比舊版文件發現,原來規定高中階段隨父母工作調動遷入廣東戶口的考生才可享受相應照顧政策,現在需同時符合異地高考政策,但照顧范圍明顯擴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也被納入其中。
提供虛假材料入學也要取消學籍
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時需攜帶以下證件——包括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以及《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或《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或《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
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省民族宗教委將于每年4月30日前匯總送省招生辦備案。省招生辦于每年6月5日前將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向社會公示。各地報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每年4月20日,逾期不再辦理。
省考試院提醒,凡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少數民族考生資格的,何時查實何時處理,并取消當年參加高考報名或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對所涉及的國家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照顧政策最低可降低80分
記者了解到,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錄取政策包括:
報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類民族班和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普通類民族班的少數民族考生,單獨劃線;
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少數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規定,在本校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各有關高等學校在廣東省本、專科錄取分數線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于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
符合以上條件的考生,投檔時,根據省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投檔規定進行投檔,投出檔案由高校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