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擬立法工作計劃一:
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實效為目標,重點圍繞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為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時圍繞人民群眾最需解決的問題,持續關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體安排如下:
一、計劃審議法規草案3項
第三十七次常委會會議(5月)
北京市旅游條例(表決)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表決)
第三十八次常委會會議(7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
第三十九次常委會會議(9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二次審議)
第四十次常委會會議(11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三次審議)
第四十一次常委會會議(12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表決)
二、法規草案起草項目3項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3、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
三、立項論證項目3項
1、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
3、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四、其他工作2項
1、做好下屆五年立法規劃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
2、總結本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
草擬立法工作計劃二:
為科學、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度立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規立項工作規定》,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制訂本工作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通過立法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湖北貫徹落實。圍繞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全省改革發展大局和人民群眾關心的民生熱點問題,堅持立法先行,加強地方重點領域立法,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堅持立改廢釋并舉,更加注重法規的有效實施。健全地方立法工作體制,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努力為加快“建成支點、走在前列”進程、推進“五個湖北”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2017年度立法計劃項目安排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法治湖北建設的要求,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調整、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相協調,與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工作規劃、度立法工作計劃相銜接,對2017年度立法計劃項目作如下安排:
(一)計劃項目(12件)
1、度結轉表決和繼續審議項目(5件)
(1)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建議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
(2)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建議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
(3)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建議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
(4)湖北省專利條例(建議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
(5)湖北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建議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
2、2017年度審議項目(7件)
(6)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建議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7)湖北神農架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建議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8)湖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建議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9)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建議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0)湖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建議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1)湖北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條例(建議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建議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落實省委決策部署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規,適時安排審議。
繼續做好集中對我省現行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法治湖北建設的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變動情況,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及時清理、修改或者廢止,依照立法程序及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二)預備項目(19件)
1、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辦法(修訂)
2、湖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3、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修訂)
4、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5、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修訂)
6、湖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7、湖北省禁毒條例
8、湖北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修訂)
9、湖北省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條例(修訂)
10、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
11、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修訂)
12、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辦法
13、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修訂)
14、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15、湖北省天然林資源保護條例
16、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條例
17、湖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18、湖北省不動產登記條例
19、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
2017年度審議項目的起草單位要成立法規起草協調小組,由起草單位、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等單位人員以及有關專家組成;要做到任務、班子、人員、經費、時間“五個落實”,保證按期完成法規起草任務。法規案原則上應在建議審議時間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出的,提案人應書面說明理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要提前參與法規起草工作,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問題,積極督促、推動有關方面抓緊起草,做好立法調研和審議工作。組織召開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推進會,對年度立法工作進行部署。加強對立法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督促檢查,推動立法計劃的實施。預備項目在立法條件成熟時,可依法及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計劃需要調整的,向主任會議報告。
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健全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協同、公眾參與、專家支持的“五位一體”地方立法工作體制,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堅決貫徹落實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圍繞省委中心工作研究確定立法項目。嚴格落實立法工作向省委報告制度,立法中涉及的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向省委報告。深入研究改革中涉及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從立法上提出解決問題的路徑和辦法,靈活運用立改廢釋等立法形式,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推動改革決策得到有效實施。
(二)堅持依法立法
準確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的權限范圍,嚴格遵循不抵觸原則,自覺維護法制統一。省級人大常委會在批準設區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時,要嚴格依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與上位法不相抵觸。設區的市、自治州要全面準確地把握立法權限定位,充分行使好地方立法權。如果確實有事項屬于現有立法權限無法解決而國家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規又沒有規定、但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可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制定。
(三)堅持有特色、可操作
堅持問題導向,著眼于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立足湖北實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出發點,針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選擇省委決策的重點問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立法。認真研究解決問題的制度措施,突出制度設計的有效性、配套性和前瞻性。對關鍵條款要進行深入研究,反復論證,切實增強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實用性、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健全法規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表決、評估機制。完善法規起草協調小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制度、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和向下級人大征求立法意見制度。完善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制度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創新立法聽證機制,拓展專家聽證、基層聽證和網絡聽證等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專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發揮他們的立法主體作用。繼續做好立法宣傳、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以及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四、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
樹立科學的立法人才觀,加強立法人才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立法人才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機制,完善立法人才知識結構和梯次結構,提升立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綜合素質,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熱愛立法工作的立法人才隊伍。加強立法人才儲備,建立地方立法人才培養和研究基地,為地方立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加強對設區的市、自治州、自治縣立法工作的指導協調
加強與設區的市、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溝通協調。設區的市、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提前與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溝通,征求意見;立法規劃、計劃制定后要及時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加強對設區的市、自治州、自治縣立法工作的指導,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指導工作機制,完善審查批準程序。繼續通過加強培訓、召開立法工作座談會、研討會等方式,提高設區的市、自治州、自治縣立法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整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