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國的情況來看,當前治安形勢在總體基本穩定的前提下,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搜集的集中開展影響社會穩定矛盾問題摸排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參考!
【集中開展影響社會穩定矛盾問題摸排調研報告1】
根據茂維穩綜治〔2017〕6號文件精神,我村自2月份開始開展唐里村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 召開村級治安重點地區摸排專題會議。村兩委干部、各小組綜治協管員參會。會上向大家傳達了茂維穩綜治〔2017〕6號文件精神,提高大家對開展該項工作的認識。會上成立了領導小組,針對該項工作進行了分工。安排村兩委干部包片開展該項工作,對各自的聯系點進行治安隱患問題摸排。
二、 每月召開兩次村級綜治工作例會。在會上各小組綜治協管員匯報矛盾隱患排查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半年總結如下:1、我村上半年共調處8起矛盾糾紛,調結8起,均為一般性矛盾糾紛;2、綜治協管員與村兩委干部對發生的矛盾糾紛高度重視,及時發現,及時調解,確保唐里村大局穩定;3、對于一些疑難的矛盾糾紛,及時向鎮綜治、司法、公安等部門匯報,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矛盾糾紛的化解。
三、 關注精神病人動態情況。在該次排查工作中把精神病人作為排查的重點。各村民組的聯系負責人入戶調查,了解轄區內精神病人的生活狀況。與監護人做深入溝通,囑咐監護人做好看護工作,有特殊情況立即與村兩委工作人員聯系。確保不發生因精神病人引發惡性事件。
通過深入細致的排查,我村總體治安環境良好,沒有治安混亂地區。我村大部分年青人員外出務工,留守兒童與孤寡老人較多。我村將繼續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加快“十戶聯防”體系建設,關愛留守人員,關心困難群眾,關注治安形勢,為唐里村民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學習環境。
【集中開展影響社會穩定矛盾問題摸排調研報告2】
一、本月矛盾糾紛總體情況及其成因分析
本月排查不穩定因素十一大類47項,主要涉及征地開發、重點項目、環境污染、企業改制、合同糾紛和生活保障等。特別是原金馬公司征地,農民沒有進保障、“農業硅谷”拆遷二期先拆與后拆拆遷戶認為吃虧和原寧杭高鐵拆遷戶補償要求按[2011]64號文的拆遷標準進行補償,容易引發群體性上訪。鎮村兩級受理矛盾糾紛37件,調解成功37件調解成功率100%。鎮村兩級接待群眾來訪2批次26人。勸阻群體性上訪1批次27人。主要涉及違章建房拆除、征地拆遷補償、勞動爭議和農民工糾紛、鄰里糾紛、民間糾紛。
二、矛盾糾紛的類型與特點
一是種類的多樣性。在新形勢下,矛盾糾紛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繼承、贍養、鄰里等民間糾紛擴展到征地拆遷、土地承包、勞動爭議等以經濟利益訴求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糾紛。這類矛盾糾紛以利益沖突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方面面,調處難度大,易形成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是主體的群體性。當前很多矛盾糾紛,如由征地拆遷、施工單位欠發農民工工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由于糾紛主體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動而百枝搖”,易造成群體性事件,有的群眾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聯上訪,或者鼓動、支持、參與集訪。
三是調處的復雜性。有些矛盾涉及很多年前的事情,并涉及很多人利益。有些群眾一旦發生糾紛就找政府解決,有時將矛頭指向政府部門,導致個人與組織、干部與群眾之間矛盾不斷上升。甚至還有相當一部分矛盾糾紛當事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想法,為引起政府關注而采取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形式,以求解決問題,并對某些解決方法因達不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不信任態度,情緒容易失控,行為較為激烈,給矛盾的調處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和復雜性。
三、化解矛盾糾紛的對策
一是加強調解基礎性建設。要進一步完善大調解組織網絡,健全糾紛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發現在早、處置在小。要著力把握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變化規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不僅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鄰里、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的方式方法,更要建立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的科學評估體系。要重視加強村調解組織建設,發揮好“第一道防線”作用。
二是加大運用“大調解”模式。注重和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積極推動信息聯通、工作聯動和矛盾糾紛的聯排、聯防、聯調,形成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強大合力。同時,積極整合各方面調解資源,搞好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的有機結合,提升化解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
三是加大調解工作宣傳力度。加大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不斷提升大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使“處理矛盾首選調解、調解也是法制建設、調解反映社情民意、調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廣大老百姓信任調解、選擇調解、使用調解,使廣大人民群眾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
四是建立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激勵機制。經費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礎,而對于調解不收費的人民調解工作來說更是迫切需要。調解機構經費不足,調解員的工作報酬低,嚴重制約著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建議加大經費投入力度,把調解機構的辦公經費、調解員工資等列入財政預算,并建立獎勵基金,一方面,保障調解機構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通過以獎勵代補,對調處成功重大疑難矛盾和一般糾紛的調解員給予一定標準的獎勵,以調動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