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規定
職工享受的疾病津貼(病假待遇)標準,按下列辦法計發:
1、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2、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4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45%發;滿20年及以上,按50%發給。
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5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60%發給。從下年度起,單位按不低于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70%水平,適當調整長期病休待遇。
3、單位根據實際,可在上述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10%的比例計發病假待遇。
4、按上述標準計發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80%的,需給予補足;如超過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資收入的80%發給。
加班工資規定
根據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關于企業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可知:
1、勞動者加班工資基數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確定,但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折算數;
2、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實際工資額高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額的,加班工資基數應在勞動者本人上月實際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范圍內商定;
3、勞動合同無約定工資的、應以勞動者本人上月實際工資為基數;
4、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工作時間的計件單價為加班工資基數;5、加班工資基數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應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基數。
產假工資規定
休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舉例計算
如:某人正常工作月工資為2000元,產假規定工資、福利與正常一樣,所以,產假月工資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