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限規定
問請問試用期的時間長短如何確定?
答: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的勞動合同里曾經約定過試用期,在續簽時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注意:
2、軍轉干部、復員軍人和退伍士兵與用人單位在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規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工資規定
問請問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如何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號)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第十五條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8月1日起,寧波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檔,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3.5元、12元、10.9元三檔。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
問在哪些情形下,單位可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后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根據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第四十條以下兩種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