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官網公開發布了《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的實施方案》三個實施方案
要求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
此次調整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門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
離休費三個方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6〕15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的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是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重要內容,是落實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優化工資結構的具體措施,有利于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切實把好事辦好;要嚴格執行實施方案,把各項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統籌考慮相關群體尤其是困難群體生活保障,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按納入額度相應降低規范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標準,防止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情況;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加強輿論引導,避免引發誤讀和炒作,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2017年11月2日
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
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自治區人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62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510元至5250元分別提高到585元至7835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調整后的工資標準見附表1)。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降低(各職務層次、各職級納入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以國家統一規定的納入額度為基數,按現行生活性補貼和工作性津貼在規范津貼補貼中所占比重,確定各自的納入額度。
在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調整后的工資標準見附表2)。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降低(各技術等級納入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剩余的額度執行。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準。提高后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32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1500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61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員相應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減少的額度按錄用后所任職務相應減少。
(二)機關新參加工作的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取得初中及以下畢業學歷的技術工人實行兩年學徒期,學徒期工資標準為:第一年1410元,第二年1470元;取得高中、中專和技校及以上畢業學歷的技術工人,實行一年學徒期,學徒期工資標準為1470元;普通工人實行一年熟練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為1410元。上述人員相應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納入的額度按轉正定級后所聘崗位相應減少。
三、經費來源
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盟市所需經費,自治區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研究確定。
四、組織實施
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作,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一)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部門和自治區人大、政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按現行工資審批權限,分別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自治區駐盟市的機關單位(少數部門除外)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盟市及盟市以下機關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審批問題,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權限自行研究確定。中央駐自治區的機關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即中央及國務院相關部委)授權自治區審批的,由自治區負責審批。
(二)各盟市要按照本方案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定本地區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辦法,按程序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后組織實施。盟市、旗縣(市、區)機關納入基本工資前的規范津貼補貼標準應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的標準保持一致,避免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問題。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四)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門務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審批工作結束后(自治區直屬機關在辦理工資審批時),必須將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增資《統計表》和具體工資兌現情況,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同時報光盤)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屆時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查落實。
本方案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62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的崗位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員由現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現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級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別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現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調整后的工資標準見附表1至3)。
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水平相應降低(各崗位等級納入額度見附表4)。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見習期和初期工資標準。提高后的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32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1500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61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員相應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納入的額度按轉正后所聘崗位相應納入。
(二)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的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取得初中及以下畢業學歷的技術工人實行兩年學徒期,學徒期工資標準為:第一年1410元,第二年1470元;取得高中、中專和技校及以上畢業學歷的技術工人,實行一年學徒期,學徒期工資標準為1470元;普通工人實行一年熟練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為1410元。上述人員相應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納入的額度按轉正后所聘崗位相應納入。
(三)事業單位中既聘任在管理崗位,同時又聘任在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仍按現執行崗位工資序列對應的職務(崗位)調整其基本工資標準。
(四)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三、經費來源
此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自治區財政、盟市財政負擔。對盟市所需財政負擔經費,自治區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研究確定。
四、組織實施
此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作,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一)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按現行工資審批權限,分別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自治區駐盟市事業單位(少數部門除外)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盟市及盟市以下事業單位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審批問題,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權限自行研究確定。中央駐自治區的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即中央及國務院相關部委)授權自治區審批的,由自治區負責審批。
(二)各地區要按照本方案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定本地區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辦法,按程序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后組織實施。盟市、旗縣(市、區)事業單位納入基本工資前的績效工資標準應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復的標準保持一致,避免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問題。
(三)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重新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各單位嚴格按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執行。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五)此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門務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審批工作結束后(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在辦理工資審批時),必須將此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增資《統計表》和具體工資兌現情況,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同時報光盤)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屆時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查落實。
本方案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
離休人員離休費的實施方案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62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離休費的辦法
從2017年7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50元,省部級副職110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50元,縣處級正職600元,縣處級副職50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8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經費來源
此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所需經費,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盟市所需經費,自治區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研究確定。
三、組織實施
此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工作,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一)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部門和自治區人大、政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增加離休人員離休費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按現行工資管理權限,分別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自治區駐盟市機關事業單位(少數部門除外)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工作,委托所在盟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盟市及盟市以下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審批問題,由盟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自行研究確定。中央駐自治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即中央及國務院相關部委)授權自治區審批的,由自治區負責審批。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三)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門務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審批工作結束后(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辦理工資審批時),必須將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統計表》和離休費兌現情況,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同時報光盤)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屆時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查落實。
本方案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