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徐州市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徐州市區執行江蘇省二類地區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00元,增加140元,增幅9.59%;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元,增加1.5元。銅山區和五縣(市)執行江蘇省三類地區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00元,增加130元,增幅10.24%;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元,增加1元。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各級人社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勞動監察部門依據勞動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保護低收入群體的合法利益。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徐州市勞動者個人每月繳納的養老(8%)、醫療(2%)、失業(0.5%)三項社會保險費,按徐州市目前的月社保最低繳費基數2550元計算,一個參保職工每月個人負擔的社保費最低為267.75元,最低工資1600元扣除社保費后,實際領取的最低為1332.25元。銅山區及五縣(市)最低為1132.25元。
此外,用人單位支付給頂崗實習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徐州市區為每小時14元,銅山區和五縣(市)為每小時12元。
另外,隨著最低工資的調整,失業金、最低病假工資和最低加班工資亦相應調整。用工單位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徐州市區失業金最高標準調整至1600元,銅山區和五縣(市)為1400元。
據統計,這是徐州市自1995年《勞動法》施行后21年來第18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