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好干部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規定以及《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通知的通知》(臨政辦字〔2013〕196號)等文件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落實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認識
帶薪年休假是國家以法規的形式確定的一項重要福利制度,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干部職工生活的關心。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加強思想和行為引導,既要鼓勵廣大干部職工弘揚愛崗敬業的優良傳統,勤奮工作,勇于奉獻;又要提倡勞逸結合,妥善處理工休關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使廣大干部職工保持身心健康,能夠以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也有利于促進旅游、文化等服務業發展,合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增強家庭和社區的聯系,推動城鄉統籌和建設。因此,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從加強隊伍建設和保證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高度出發,依法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統籌做好休假安排,切實保障干部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的范圍和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等工作任務的單位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一個年度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全年累計請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全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全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新錄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在原單位沒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在當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三、科學合理制定帶薪年休假計劃,嚴格規范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發放秩序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本部門、單位的工作特點和實際,在考慮工作人員個人意愿的基礎上,統籌兼顧、科學合理地制定年度年休假計劃,不得以人員少、工作忙等為由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原則上使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全部休年休假。妥善處理好工作與休假的關系,搞好工作銜接,合理進行崗位和人員調配,在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同時,不能因休假而出現缺崗、工作斷檔等情況。休假期間若遇緊急工作且必須由本人完成的,工作人員要自覺服從單位安排,事后由單位及時安排補休。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單位本年度休假計劃,經鄉鎮(街道、開發區)、部門、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執行,同時報縣人社局備案。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確定的年休假計劃,要嚴格落實。對已安排年休假計劃、因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對已安排年休假計劃、因工作原因未按計劃休假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安排調休;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休假、也不能安排調休的,應由所在鄉鎮(街道、開發區)、部門、單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計劃,并報縣人社局審定,但不能超過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對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員,要按規范程序和要求進行資格審查,科學分析不休原因,準確評估工作績效,嚴格審查把關。對經審查確定不休年假的人員,要在工作單位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方可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計發標準為: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日工資收入是指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2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報縣人社局、財政局審批。書面申請材料應包括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調休補休情況、未休假人員審核及公示情況等,并附年休假計劃臺賬、公示文件。沒有建立臺賬管理或臺賬記載不清的,不得發放年休假工資報酬。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要逐步納入工資統發。
四、切實加強對帶薪年休假的組織領導
年休假是工作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保證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法定責任。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實施年休假制度的規范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工作人員因處理私人事務或因治療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履行請銷假手續,并對休假情況進行登記,建立臺帳,公布休假計劃及休假登記情況,接受監督檢查。要嚴格執行帶薪年休假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更不得以不能安排年休假為借口另行發放或變相發放補貼、獎金和福利。工作人員在休年休假期間,要自覺遵守各項紀律規定,廉潔自律,不得使用公車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屬單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報銷相關費用。嚴禁借休假之機組織公費旅游。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違反紀律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縣人社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圍繞加強年休假計劃管理,全面掌握各單位年休假計劃的執行效果和進展情況,對落實不到位的及時督促整改;要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述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及時處理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問題發生的爭議。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領導干部要帶頭休年休假,抓緊擬定的年休假計劃,并于年底前落實到位?h政府將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帶薪年休假制度貫徹落實到位。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確定的年度年休假計劃要于每年2月底前報縣人社局備案。度的年休假計劃要于10月底前報縣人社局備案(具體承接科室: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科,聯系電話:322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