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茅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各部委辦局、市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第9號令)和《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常人社發〔2014〕228號)精神,為全面落實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管理原則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職工身心健康的關心和重視,是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切實保障工作人員正常的休假權利,并根據全年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統籌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年休假。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2、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是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者,要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建立年休假登記管理臺帳,做到合理安排,分批實施,確保應休盡休。
3、工作人員應于每年年初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計劃,經所在部門核準并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交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因故不能按原計劃休假的,本人應向單位提出申請,及時調整年休假計劃安排。
二、年休假安排程序和規定
1、每年年初職工本人提出本年度休假申請。
2、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單位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
3、工作人員因故不能按原計劃休假的,本人向單位提出調整申請,單位及時調整年休假計劃。
4、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跨年度安排。
5、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按規定需支付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該類人員確定后,應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工作人員姓名、應休年休假天數、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6、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下年度第一季度造冊、主要領導審查、主管部門審核,分別報人社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備案。
三、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1。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
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均應按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五、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辦法
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日工資報酬=當年本人全年工資收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200%。
1、機關(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執行機關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是指本人當年12月份基本工資、生活性補貼、工作性津貼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特崗津貼)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終一次性獎金(指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總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是指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加基礎性績效工資加國家的津貼補貼(特殊崗位津貼)之和乘以12再加上按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正常應得的總和(不含績效工資增核部分)。實行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的單位:績效工資水平高于基準線的,按單位績效工資基準線計算;低于基準線的,按單位實際發放計算。
3、當年度新進人員(含軍轉干部)、退休、死亡等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計算辦法是:在本單位工作期間工資收入÷261天×200%×本人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六、職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應屆畢業生在見習期內的;
3、被立案審查人員,在立案期間的;
4、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5、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七、有關問題的具體處理意見
1、工作年限按足年計算,精確到月。當年1至11月份之間工作年限滿1年、10年或20年的,可分別按5天、10天和15天的休假天數執行;但當年12月份滿工作年限的,應從次年起執行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工作人員請事假且未扣發工資的,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天數應抵沖當年的休假天數。職工當年已休滿年休假后又請事假的,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事假天數,應抵沖次年的休假天數;如事假天數累計超過20天的,則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以上第六條第(5)項規定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假。
4、當年在市內機關事業單位調動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當年在原單位未休年休假的,均可在現單位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從實行寒暑假制度的單位新錄用或調入到不實行寒暑假制度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在原單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數須抵沖當年應休帶薪年休假天數。
5、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含男方護理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遇節假日,可以按節假日天數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