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訊:省政府新聞辦7月2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廳長韓金峰,副廳長房波對7月28日發布的《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進行解讀。山東成為全國第一個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省份,標志著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進入了啟動階段。
“從我省看,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6570萬人,全省35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還沒有實行真正的養老保險,成為制度覆蓋的‘短板’和‘孤島’。因此,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是加快構建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的必然選擇。”韓金峰介紹說。
改革總體思路
一個統一
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建立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的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
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四是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圍同步實施。
焦點1:改革范圍
嚴格按照編制管理確定參保人員范圍
我省提出,此次改革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改革范圍主要涉及4方面問題。
一是嚴格執行編制管理規定。嚴格按照編制管理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必須先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是事業單位參保范圍。我省確定:1.凡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轉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暫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養老保險范圍。3.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是編外人員的處理。改革前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試點的編外人員,已經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參保范圍內;未退休的,應逐步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
四是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處理。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單位發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經辦機構代發。
焦點2: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個人按工資津貼補貼總額8%繳費
在繳費政策上,我省提出,總的原則是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一樣,實行“3倍封頂、60%托底”的政策: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韓金峰表示,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與企業略有差別,主要因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中包含
了現行規定不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部分,例如一些獎勵性補貼、特殊崗位津貼等,還包含了編外人員的工資,這些部分需要在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中予以扣除。
對于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我省規定——機關單位(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工資繳費基數。各地具體項目,將由省里統一確定。改革后,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統籌項目為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
此外,上述提到的“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各市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時,有的是依據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有的是依據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了保持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政策統一,各市既可依據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也可依據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但要與本地企業養老保險一致。總的方向是以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
焦點3:改革前后待遇銜接
為保障“中人”待遇設10年過渡期
為保證改革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大幅波動,此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
韓金峰介紹,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今后的待遇調整政策;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例如,若按老辦法計發4000元,按新辦法計發3900元,老辦法高于新辦法,則按4000元計發。若按老辦法計發3900元,按新辦法計發4000元,則過渡期內第一年退休的人員按3910元計發,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計發,以此類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計發。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與企業辦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時達到以下3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其中,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先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待后續政策進一步明確后,再重新核定養老金,多退少補。
焦點4:調整機制
退休待遇不再與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將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合理確定待遇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又使他們合理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韓金峰表示,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焦點5: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改革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進行了明確:一是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二是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接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按規定轉移部分基金。韓金峰表示,無論采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參保人員的利益不會受損。
據悉,我省提出,對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對于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焦點6: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分兩種方式領取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改革范圍內的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都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據介紹,工作人員在達到規定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分兩種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二是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但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焦點7:計發比例
勞模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按照改革前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獲得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的人員退休時,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可以提高5%15%。此次人社部文件規定,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條件的人員。國家要求,退休補貼標準國家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根據平衡銜接原則予以確定。我省確定: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 180個月來確定。其中,計發月數主要是根據我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平均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