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閩勞社[2001]362號
各市、縣(區)勞動局,中央屬行業單位:
為規范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已納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企業及其職工(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其他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及其職工,下同)退休審核審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嚴格執行國家退休條件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辦理提前退休行為
(一)國家法定的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二)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的條件得: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其中: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特殊工種名錄按國家勞動保障部或中央有關部(委)現公布的特殊公眾名錄執行。
(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并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可提前辦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鑒定標準,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職工
非因工傷殘或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執行;個別特殊病例無法按照上述鑒定標準執行的,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同意,可參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1---4級))執行。
(四)列人國家“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破產計劃的企業職工可提前5年退休,或經省政府批準參照試點城市的有關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職工可提前退休。具體企業名單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認定的為準。
(五)凡符合上述退休條件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的企業職工,可憑《福建省退休人員審批表》,到與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有關手續。其退休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可以按規定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按規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職工出生年月的認定,實行居民(公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原則上以本人檔案戶《招工(千)登記表》、《軍人人伍登記表》、《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本》等最先記載的時間為準。
(七)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按其退休前的崗位確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崗位上連續工作滿5年的,按年滿50周歲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崗位上連續工作滿5年的,按年滿55周歲退
休。 (八)職工到達規定退休年齡的,應按時辦理退休手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
定,因工作需要確需延期辦理退休的,應由職工本人申請,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所在單位(或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可予以延期辦理退休。凡未經批準或未報備的,超齡辦理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省政府辦公廳閩政辦【1999] 62號文規定計算。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和權限,健全審批核準制度
(一)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辦理正包別材勺,由單位負責填報《福建省退休人員審批表》并經內部公示和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無誤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二)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退休的,由單位負責填報《福建省退休人員審批表》并經內部公示和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無誤后,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企業每年報備的資料進行復核后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時抄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查。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由單位負責填報《福建省退休人員審批表》(附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和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并經內部公示和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無誤后,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上報省勞動保障廳核準。
(四)列人國家“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破產計劃的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或符合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可提前退休的其他職工,由單位填報《福建省退休人員審批表》(附法院公布的企業破產公告書和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具的企業
關 閉、破產計劃及他有關材料),并經內部公示和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無誤后,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口審核匯總并上報省勞動保障廳核準。
(五)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經辦的中央屬行業單位和其他執行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職工辦理退休審批或核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填報《福建省退休人員審批表》,經內部公示和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無誤后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或核準。
機關事業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經辦的機關、事業參保單位,其工作人員退休原則上按現行規定的管理權限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在下崗、失業期間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且沒有工作單位的,可由本人持檔案寄存機構或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有效證件和有關檔案材料,按上述規定程序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退休審核、審批有關手續。
(七)受理養老保險參保職工正常退休審批手續的,自接到報送的完備材料之日起15日被辦結;受理參保職工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種退休,病退、關閉破產退休等提前退休)手續的,自收到保送材料之日起30天內辦結,個別確需延期辦結的,應在時限被告知參保職工或參保單位。
三、建立職工退休基本情況報備制度.把好退休審批關
(一)為準確地了解和掌握企業職工退休前的基本情況,規范審核審批制度,企業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單位職工上一年的崗位、工種、失業、延期退休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如實匯總填報有關表格并制成電腦軟盤,送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負責定期匯總上報同級勞動保卜翰于政部門備案。
(二)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情況的報備。由于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離開本單位的,單位應將職工變動情況報備。
(三)企業職工從事特殊工種情況的報備。凡有特殊工種崗位的企業,應將企業所設的特殊工種名錄、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及實際用工情況報備。
(四)企業女干部和女工人崗位變動情況的報備。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應在該職工45周歲前報備;女工人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應在該職工55周歲前報備。
(五)企業招用續保人員情況的報備。企業招用原已參保的失業人員時,應將失業人員的情況報備。
(六)超齡退休人員情況的報備。企業因工作需要繼續使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時,應將批準延期退休的有關資料報備。
(七)建立報備制度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職工退休前的崗位、工種、退休年齡等基本情況時,應以企業報備并經審核確認的基本情況為準。對不按規定報備的,可不予受理退休審批核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