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肥公務員工資待遇,公務員工資改革最新方案
公務員工資是否有所上漲?漲幅如何?相信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2017合肥公務員工資吧!
2017合肥公務員工資
A.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將分別提高
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減少。
具體辦法是,以國家統一規定的減少額度為基數,按現行生活性補貼和工作性津貼在規范津貼補貼中所占比重,確定各自的減少額度,并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在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減少,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B.畢業生試用期工資標準相應提高
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準。提高后的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22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39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在提高上述人員試用期工資標準的同時,規范津貼補貼相應減少,具體按其執行規范津貼補貼對應的職務層次減少額度予以扣減。
C.提高工人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
適當提高機關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標準為:
技術工人。招工前為普通初中、高中畢業生學徒期待遇:第一年每月1160元,第二年每月1180元。招工前具有技校、職業高中(含中專,下同)以上學歷畢業生學徒期待遇:技校、職業高中畢業生,每月121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1280元;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每月1340元。
普通工人。普通工人熟練期待遇:招工前為普通初中、高中畢業生,每月1160元;技校、職業高中畢業生,每月11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1240元;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每月1280元。
在提高機關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的同時,規范津貼補貼相應減少,具體按其執行規范津貼補貼對應的崗位技術等級減少額度予以扣減。
D.近期將每兩年調整一次
根據國家規定,我省將建立定期調整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制度。今后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近期每兩年調整一次。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準延后調整。具體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部署實施。
延伸閱讀
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
第一條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范公務員轉任工作,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公務員轉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級直屬機關科級及科級以下公務員的轉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不同職位之間進行的轉換崗位任職。
公務員轉任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一)跨部門轉任:指公務員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轉任;
(二)部門內轉任:指公務員在同一部門內不同機構之間的轉任;
(三)系統內轉任:指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公務員在本系統內不同單位之間的轉任。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公務員在本系統同一單位內部的轉任,視為部門內轉任。
第四條公務員轉任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尊重個人意愿與服從組織安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國家、省有關部門對專業技術職位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相近職位間進行轉任。
第六條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公務員轉任信息管理系統,為公務員轉任做好服務與保障工作。
市直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公務員轉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務員轉任激勵、保障機制。
第七條公務員在同一部門、單位或者同一崗位工作時間達到規定年限的,或者按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轉任。
第八條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跨部門轉任:
(一)在同一部門擔任同一層級領導職務滿8年的;
(二)在同一部門連續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滿10年的。
科級及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在同一部門工作滿12年的,應當進行跨部門轉任。
第九條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部門內轉任或者系統內轉任:
(一)在同一內設機構擔任同一崗位領導職務滿五年的;
(二)在同一內設機構連續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滿七年的。
科級及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在同一部門同一崗位工作滿五年的,應當進行部門內轉任或者系統內轉任。
第十條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應當轉任的公務員,可以自愿申請轉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規定應當轉任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轉任:
(一)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轉任的;
(三)因生育、掛職鍛煉期間不宜轉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轉任的。
個人有轉任意愿且身體健康、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滿八年且不滿十年的,可以轉任。
第十二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跨部門轉任:
(一)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上一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
第十三條公務員部門內轉任工作,由市直各部門自行組織實施,并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內轉任的公務員每年度不得超過本部門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條公務員跨部門轉任、系統內轉任工作每三年集中實施一次。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符合跨部門轉任條件公務員的情況,研究制定公務員跨部門轉任集中實施方案,并于上半年組織實施。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應當制定本系統集中轉任的實施方案,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公務員因任職回避等特殊原因需要及時進行跨部門轉任或者系統內轉任的,由各部門提出,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各部門每三年跨部門轉任的公務員,不得超過本部門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五。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公務員,除因比例限制外,應當在集中轉任中實現跨部門轉任。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每三年系統內轉任的公務員,不得超過本系統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公務員參加跨部門轉任的具體比例,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確定。
第十七條各部門在轉任工作中,應當按照規定研究決定轉任人選和職位,不得借轉任突擊提拔或者超職數配備干部,不得借轉任對公務員進行排擠或者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選舉或者任免的公務員,轉任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按照規定需要離任審計的,應當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轉任的公務員應當服從轉任決定,按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報到。
第二十條跨部門轉任的公務員一年內不再安排轉任。確因工作需要進行部門內轉任或者系統內轉任的,應當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研究決定轉任人選和職位,借轉任突擊提拔、超職數配備干部,或者借轉任對公務員進行排擠或者打擊報復的,按照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拒不執行轉任決定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轉任工作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監督。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務員轉任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監察部門負責對公務員轉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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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類公務員可跨部門轉任---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啟動新一輪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工作,轉任范圍為市直機關科級及科級以下公務員。對于系統內轉任,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照規定,制定本系統集中轉任實施方案,確定轉任對象,報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工作指導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啟動新一輪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工作,轉任范圍為市直機關科級及科級以下公務員。
根據相關規定,此次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跨部門轉任對象有5種:在同一部門擔任同一層級領導職務滿8年的,在同一部門連續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滿10年的,科級及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在同一部門工作滿12年的,按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本人自愿申請跨部門轉任的。
各部門每三年跨部門轉任的公務員,不得超過本部門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15%。凡符合跨部門轉任條件的公務員,除因比例限制外,應當在集中轉任中進行跨部門轉任。
對自愿報名參加跨部門轉任的公務員,在本單位應跨部門轉任的公務員不超過規定上限人數情況下,經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研究同意后,報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工作辦公室審核。
按照規定,市直機關公務員存在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滿10年的,或因健康原因不宜轉任的,或因生育、掛職鍛煉不宜轉任的,或其他原因不宜轉任的,可以不轉任。
對于系統內轉任,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照規定,制定本系統集中轉任實施方案,確定轉任對象,報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工作指導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部門內轉任對象,由市直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并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2015年度部門內轉任比例已達到本部門科級及科級以下在編在崗公務員人數30%的,將部門內轉任工作情況報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工作辦公室確認后,本次可不再開展部門內轉任。
根據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公務員轉任工作程序和紀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轉任決定,不得借轉任突擊提拔或超職數配備干部,不得借轉任對公務員進行排擠或打擊報復。對違反紀律或執行紀律不嚴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不服從組織決定的公務員,調離現崗位,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