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現公布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2015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湖北省政府法制網”湖北省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發送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
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6日
通訊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經濟法制處
郵 編:430071
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2015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物業管理和社區管理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有關專營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負責轄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選舉工作,對業主委員會日;顒舆M行指導、監督。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 主
第七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本條例所稱的業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三)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已經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業主大會籌備
第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入住情況書面報告房地產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符合下列條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次交付使用滿兩年。
第十一條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在三十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應當包括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證明;
(二)建筑物規劃總平面圖;
(三)綠化竣工總平面圖;
(四)交付使用附屬設施設備備案證明;
(五)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證明;
(七)業主名冊;
(八)成立業主大會必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予以書面報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縣(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建設單位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候選人條件和名單;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做好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作職責和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