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到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的。需要區分具體的情況: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原告起訴請求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賠償金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原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具體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致使作出錯誤的裁判。
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路徑:即確認勞動關系(含申請勞動仲裁、訴訟)→工傷認定(包括行政訴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訴訟)。從審判實踐來看,難度最大的是對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涉及到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是,應該要具體區分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情形。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對于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支出的交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費用的,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二條,人社部[2013]34號《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