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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本常識問題【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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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本知識

1.什么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是患職業病,以及因這種情況造成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參加工傷保險有什么好處?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各項生活保障待遇等, 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長期待遇,從而解決職工工傷后的醫療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

3.建筑業職工必須要參加工傷保險嗎?

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實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解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的重要途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建設單位在施工之前,必須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4.建筑業以什么形式參加工傷保險?如何繳費?

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筑行業的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5.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個人需要繳費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規定,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6.建筑工地按項目參保后,哪些人員將納入保障范圍?

建筑工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后,工傷保險將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后,在本建筑項目施工中發生事故經認定為工傷的,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為促進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采取了那些強制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頊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8.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可以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0.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職工雖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11.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有什么要求?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實現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2.工傷認定申請應向哪個部門提出?

申請人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

1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該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認定決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14.什么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職工個人無法提交怎么辦?

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主要是指勞動合同。無法提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提交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以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應妥善保存相關勞動關系的證據,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能力鑒定

15.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職工也應結合具體情況,就是否具備工傷康復資格、是否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

16.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門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我國目前使用的是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發布的《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17.工傷治療期間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護理費用?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8.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有哪些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9.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有哪些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0.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有哪些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1.職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2.哪些情形下應當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23.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能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責任與職工權益

24.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侍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5.發生工傷后應通過什么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1)勞動仲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2)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對受理決定或認定決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3)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受理決定或認定決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或者對工傷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6.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將受到怎樣的法律懲處?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編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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