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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全力推進我省建筑業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四部門的統一安排部署,從2015年開始,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以推進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三年專項行動。為確保專項行動的順利實施,結合實際,制訂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建立健全建筑業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機制,全力推進建筑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到2017年底,基本實現所有建筑施工企業、新開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稱建筑工程項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覆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
二、實施步驟
(一)2015年,新開工的建筑工程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二),進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項目參保工作機制,基本實現建筑工程項目(含新建、在建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三)2017年,建筑業職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全面加強按建筑工程項目參保的管理服務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推進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進建筑施工企業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工程項目(含改、擴建項目)使用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已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管理人員,在項目參保時不再重復參保。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創新工作方式、優化工作流程、簡化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程序,優先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及時為建筑施工企業出具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二)明確工傷保險計繳方式和費率。建筑施工企業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國家規定的建筑業的基準費率,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新開工建筑工程項目,以建筑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工程項目合同價及追加合同價款)的10%-20%為基數,按國家規定的建筑業的基準費率,依法繳納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建建筑工程項目,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計費方式,先按新開工建筑工程項目計費辦法計算應繳納工傷保險費,再以其為基數,除以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天數再乘以建筑工程項目剩余工期天數的方式計算。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費率,以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三)將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預算中,要按照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計繳方式,計提建筑工程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單獨列支。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建設單位要在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和建筑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中予以說明,并在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前,一次性撥付工程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按規定一次性代繳納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
(四)將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列為安全施工的必備條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筑工程項目落實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進行審查,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提交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按規定工程投資限額以下不需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方案規定撥付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由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為項目施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五)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保險覆蓋建筑工程項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勞動關系的施工人員,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總承包單位在與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時,應同時簽訂《關于代繳工傷保險費的協議》(附件一),并發給蓋有總承包項目部公章的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復印件,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和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重要憑證備查、備用。
(六)建筑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筑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項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內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應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的延長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工期期限到所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工傷保險期限按批準的延長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工期期限順延。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總承包單位應持保修合同于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15日內到所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工傷保險期限按保修合同約定的期限順延。
(七)建立動態實名制報備制度。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期內全部職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并自建筑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參保人員名單,工傷保險關系自建筑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項目使用的職工發生變動時,總承包單位應在10日內向所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人員增減名單。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的新增人員發生工傷的,總承包單位應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的5日內,報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及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按參保職工處理。
(八)做好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進一步簡化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對材料完整、事實清楚,不需要調查核實的工傷認定申請,應自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調查核實的,應自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勞動關系不明確的,可依照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規定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予以認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一般應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在制作按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時,應載明用人單位名稱和總承包單位建筑工程項目名稱。
(九)認真做好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支付工作。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自收到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享受待遇資格的確認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的規定為工傷人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1-4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受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的限制,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長期支付。5-10級工傷職工在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難以確定本人工資的,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十)做好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一是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的式樣做出規定,并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制作懸掛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讓每個施工人員知道該建筑工程項目已參加工傷保險,并且覆蓋到所有施工人員。二是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在做好集中宣傳的同時,要深入建筑企業、工地、農民工臨時生活區等場所發放宣傳資料、宣講工傷保險政策,讓廣大職工知道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程序。三是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地區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項目和新開工建筑工程項目中負責安全施工的管理人員、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的勞資人員進行一次輪訓,讓用人單位知道和掌握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方式、申報待遇的程序、保障工傷職工待遇的政策。
(十一)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的監督檢查,并嚴厲查處各類違法施工、違章作業的行為,積極消除事故隱患。建筑施工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十二)積極發揮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工會組織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四、組織保障和調度督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高度重視推進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要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有效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總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分管負責人和承辦處室負責人會議,通報開工項目、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等情況及遇到的問題,研究有關政策措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溝通聯絡相關部門、數據統計,指導督促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工程項目參保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協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建筑施工企業、開工建筑工程項目及從業人員的調查摸底,指導督促各市做好建筑工程項目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參加工傷保險的審查,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建筑工程項目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施工行為和謊報、瞞報生產事故的事件;省總工會指導督促各級工會組織為職工維權提供依托和幫助、監督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為全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從2015年7月起對各市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待遇支付情況進行調度,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每月10日前將《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附件二)報送省社會保險局,將《建筑業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附件三)報送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省總工會組成督查組,在下半年對各市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抽查、督查和通報。
五、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高度重視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并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全力抓好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
(一)摸清底數。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和安全監管部門,通過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登記、行業管理、建筑資質登記統計、勞動保障監察等途徑,認真摸清本地區建筑施工企業數量構成、人員結構(包括固定職工和農民工)、在建項目、擬開工項目及其參加工傷保險等基本情況,為制定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提供第一手資料。
(二)制定好工作方案。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部門和工會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本市的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時間進度等,并組織實施。請各市于5月底前,將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工作方案和《建筑業及建筑工程項目基本情況》(附件四)分別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三)通力合作,共同推進。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把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近三年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領域,扎實有效地推進,力爭盡快實現全面覆蓋。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認真履行各自職能,齊抓共管,全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效保障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