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筑業工傷保險政策是怎樣的呢?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吧,快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青海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青人社廳發〔2015〕33號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四部門《意見》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全面推進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二、目標任務
將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全省今后一個時期工傷保險擴面工作的重點任務,通過組織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參保專項擴面活動,用三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全覆蓋。
2015年內將新開工的建筑施工項目按規定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在建項目60%以上參加工傷保險;在鞏固各項目參保的基礎上,80%以上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2017年全部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及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三、政策措施
(一)參保范圍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省內、外建筑施工企業,都應依法為其所有職工(包括固定管理人員、自有人員及其他務工人員)實名制參加工傷保險。其中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建筑項目(包括交通、水利、鐵路等建筑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用人單位參保的,不再以建筑項目參保。所指職工不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
2、按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時攜帶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向項目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建設工程發生用工情況變化的,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
1、以用人單位形式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費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以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其繳費基數按建筑施工企業中標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0%確定,繳費費率按1%執行。
2、各統籌地區應按照工傷保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結合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根據各建筑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按照各地《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辦法》適時適當調整費率。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三)繳費責任和期限
1、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應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用,不參與競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到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所繳的工傷保險費應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2、參保建筑項目所報送的施工人員名單及工傷保險關系自繳納工傷保險費之日起生效,至承包合同終止日結束。
(四)勞動用工管理
1、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明確專人負責施工人員實名登記、申報、信息變更等管理工作,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冊、考勤記錄、進出入打卡、工資發放表臺帳,建立施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名報備制度。
2、建筑施工企業應制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并在工地顯著位置公示,明確告知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及待遇標準和職工發生工傷后投訴舉報渠道。
3、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管理人員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教育,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告知職工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標準和規程,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五)工傷認定和鑒定
1、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及時到參保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申請并認定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施工企業負擔。
2、申請工傷認定時無法提供勞動關系證明的,人社部門應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對仍無法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引起爭議的,可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傷認定申請先中止,確定勞動關系后啟動工傷認定程序。
3、人社部門應簡化程序,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六)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及時送往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并先行墊付醫療費,情況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往工傷醫療機構就醫。職工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對特殊情況未及時變更名單的人員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可在事故發生后1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事故信息和相關參保信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保的建筑施工項目人員和已參保建筑施工項目但未及時變更名單的人員發生工傷,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即承擔最終工傷保險責任。
建筑總承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導致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按建筑施工項目參保的職工發生工傷后,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按照受傷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3、按建筑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因工致殘1-4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領取的定期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喪失領取條件止。5-10級工傷職工在與建筑施工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按照《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由建筑施工企業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七)通力合作落實相關政策
1、各地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及時向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提供施工項目名單。監管部門在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手續時,應將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作為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和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對不能提供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擅自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強化安全生產法規宣傳和培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設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屬地安監、住建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人社部門報告。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安全監管部門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相關單位和人員,要依法嚴格查處。
3、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職工工傷維權工作,積極介入工傷事故調查處理,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四、實施步驟
(一)工作準備階段(2015年1月?4月)。各地人社部門會同住建、安監和工會等部門制定關于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開展建筑施工企業相關情況調查摸底工作,做好宣傳動員和前期準備工作。
(二)工作實施階段(2015年5月?2017年9月)。各地人社部門會同住建、安監和工會部門,在每年1-3月底前要完成當年建筑施工項目的排查摸底工作;4-6月開展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政策宣傳活動和參保擴面專項行動,舉辦1-2期推進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參保的專題培訓班;7-9月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檢查督導;12月底前,對當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和上報。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7年10月?12月)。各地人社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工作評估驗收方案,組成評估驗收組圍繞工作目標和成效,對各地建筑施工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情況開展評估驗收,進行工作總結并上報國家四部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社部門根據本方案的統一部署和目標要求,高度重視,統籌協調,整體規劃,精心組織實施,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同時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單位的支持與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為全面完成工作任務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全面摸清底數。人社部門與住建部門加強溝通協調,摸清本地區建筑企業數量、人員結構,在建項目和新建項目數量、人員構成(包括固定職工和農民工)以及參加工傷保險等基本情況。各市、州人社部門應在每季度末向省人社部門上報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
(三)加強部門協調。人社、住建、安監、工會等部門相互配合、溝通,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定期組織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參保工作聯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加快建筑施工企業參保工作進度,共同做好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
(四)開展宣傳培訓。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互聯網、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集中宣傳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的主要內容和政策措施。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工傷擴面專項行動”的宣傳工作,將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作為宣傳和培訓的重點對象,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真正讓廣大建筑業職工知法懂法,切實維護自身權益。舉辦1-2期推進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參保專題培訓班,讓工傷保險行政和經辦人員能夠準確把握相關政策精神,將各項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五)優化經辦服務。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社保經辦機構要明確專人負責建筑業參保工作,為參保項目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簡化工作流程、縮短辦事時間,在工傷保險登記、參保、繳費、參保人員變更、核定工傷人員待遇等環節開通綠色通道,及時拔付工傷保險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經辦信息系統設立建筑施工項目參保專項模塊,按照新的政策規定,及時修改信息系統業務內容,便于操作和統計,為開展工作提供有效的技術保障。
(六)建立通報制度。為確保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省人社廳、住建廳、安監局、總工會每年在第三季度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建立定期通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