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廳發〔2016〕15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83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含)前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42元。
(二)生活護理費。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1445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1927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409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金額低于每人每月867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867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調整時間
以上調整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涉及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確保調整和增加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抓好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和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各地區應及時將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5日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式:2015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如下:1、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月=配偶撫恤金。2、其他親屬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人/月=其他親屬撫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017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5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23900元。
注: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