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從本月開始,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正式調整,最低行業基準費率從現行的0.5%降至0.2%。北京市社保中心昨天公布,工傷保險費率下降后,在準備階段單位多繳的保險費可抵充。
根據國家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總體要求,本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社保經辦機構在調整及確定各繳費單位新費率時,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即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照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仍按照現繳費費率執行。
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比對和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等因素的影響,北京市結合實際,定于從今年7月完成費率調整并正式實施,而在2015年10月至7月這段準備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抵充以后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方式處理。
據介紹,對于在準備期間工傷保險費已全部繳納到位的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將今年7月應繳的工傷保險費與準備期間單位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進行抵扣。即7月應繳工傷保險費與準備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減,即抵充金額。
對于準備期間工傷保險費未全部繳納到位的單位,用人單位在申報補繳的同時進行抵充,抵充規則同上。
延伸閱讀:北京密云法院調研超出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用負擔問題
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中發現,當前法律法規對超出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負擔還是工傷職工負擔的問題未作直接明確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做法也并不統一,目前北京的通行做法是超過部分均由用人單位負擔。經過認真調研,密云法院發現超出工傷醫療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一律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做法存在幾點不足:
首先影響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在用人單位已經履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義務的情況下,規定超出保險范圍的醫療費仍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導致用人單位并未減輕所負經濟負擔,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未起到實際分擔風險作用,進而影響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其次,為定點醫療機構濫用高昂或不必要藥品創造條件。由于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的藥品多為價格昂貴的進口藥,利潤空間相比國產藥大,且目前鑒定機構對于藥物是否可以替代尚無法進行鑒定,使得醫療機構為了獲得更大利益在有相應國產藥可以替代的情況下依舊選擇價格昂貴的進口藥,進一步加重了用人單位負擔。再者容易造成工傷職工過度醫療問題。在獲知超過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一律由用人單位“買單”后,有的工傷職工為了追求更好的治療效果,往往在診療過程中增加醫療流程,選擇使用更加昂貴的藥物或者器械,導致醫療保險基金不能核準報銷的不必要的治療費用大量產生,造成過度醫療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法院建議:對于超出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用負擔應以該項費用是否緊急和必要為標準區別承擔主體,并引進第三方醫療鑒定機構進行認定,若為緊急和必要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二是醫療機構在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范圍外的藥品或服務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并征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方能使用,否則產生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三是對于醫療機構履行告知義務后用人單位不同意使用的超出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藥物或服務,工傷職工在無法證明其使用是必需的情況下堅持使用的,則該項費用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